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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21.7.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环境条件、用户对电磁兼容性要求、带宽要求采用相应的线缆和配线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高于 3V/m 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2 用户对防电磁干扰和防信息泄露有较高要求或对网络有安全保密的需要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3 采用非屏蔽布线无法满足安装现场条件对线缆的间距要求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敷设,或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及光缆布线系统。
21.7.2 当综合布线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采用的电缆、连接器件、跳线等都应屏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各个布线链路的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
2 屏蔽布线系统中所选用的信息插座、对绞电缆、连接器件、跳线等所组成的布线链路应具有良好的屏蔽及导通特性;
3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配线设备(FD 或 BD 、CD)端必须良好接地。
21.7.3 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电缆、光缆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程度、系统设备的重要性和线缆的敷设方式,选用相应阻燃等级的线缆,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13.9 节的规定。
21.7.4 从电信间引出的水平线缆,成束敷设时,宜采用槽盒的敷设方式。从槽盒引出至信息插座,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可弯曲金属导管敷设。
21.7.5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宜采用电缆竖井方式。电缆竖井的位置上下宜对齐。
21.7.6 建筑群之间的线缆宜采用地下管道或电缆沟敷设方式,并应预留备用管道。
21.7.7 综合布线系统线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表 21.7.7 的规定。
	
    
      
1 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高于 3V/m 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2 用户对防电磁干扰和防信息泄露有较高要求或对网络有安全保密的需要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3 采用非屏蔽布线无法满足安装现场条件对线缆的间距要求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敷设,或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及光缆布线系统。
21.7.2 当综合布线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采用的电缆、连接器件、跳线等都应屏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各个布线链路的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
2 屏蔽布线系统中所选用的信息插座、对绞电缆、连接器件、跳线等所组成的布线链路应具有良好的屏蔽及导通特性;
3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配线设备(FD 或 BD 、CD)端必须良好接地。
21.7.3 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电缆、光缆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程度、系统设备的重要性和线缆的敷设方式,选用相应阻燃等级的线缆,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13.9 节的规定。
21.7.4 从电信间引出的水平线缆,成束敷设时,宜采用槽盒的敷设方式。从槽盒引出至信息插座,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可弯曲金属导管敷设。
21.7.5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宜采用电缆竖井方式。电缆竖井的位置上下宜对齐。
21.7.6 建筑群之间的线缆宜采用地下管道或电缆沟敷设方式,并应预留备用管道。
21.7.7 综合布线系统线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表 21.7.7 的规定。
	表 21.7.7 线缆敷设弯曲半径

	注:当线缆采用电缆桥架布放时,桥架内侧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00mm 。
21.7.8 光纤到用户单元的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光缆光纤接续宜采用熔接方式。
2 在用户接入点配线设备及信息配线箱内宜采用熔接尾纤方式终接,不具备熔接条件时可采用现场组装光纤连接器件终接。
3 每一光纤链路中宜采用相同类型的光纤连接器件。
4 采用金属加强芯的光缆,金属构件应接地。
5 室内光缆预留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在配线柜(架)处预留长度应为 3m~5m;
2)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处预留长度应为 1m~1.5m;
3)光缆在信息配线箱终接时预留长度不应小于0.5m;
4)光缆纤芯不做终接时,应保留光缆施工预留长度 。
6 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静态弯曲半径应符合表 21.7.8 的规定。
21.7.8 光纤到用户单元的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光缆光纤接续宜采用熔接方式。
2 在用户接入点配线设备及信息配线箱内宜采用熔接尾纤方式终接,不具备熔接条件时可采用现场组装光纤连接器件终接。
3 每一光纤链路中宜采用相同类型的光纤连接器件。
4 采用金属加强芯的光缆,金属构件应接地。
5 室内光缆预留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在配线柜(架)处预留长度应为 3m~5m;
2)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处预留长度应为 1m~1.5m;
3)光缆在信息配线箱终接时预留长度不应小于0.5m;
4)光缆纤芯不做终接时,应保留光缆施工预留长度 。
6 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静态弯曲半径应符合表 21.7.8 的规定。
	表 21.7.8 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静态弯曲半径
	

	    注: D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 H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
21.7.9 线缆在导管与槽盒内敷设时,管径与槽盒截面积利用率应符合本标准第 26.5.6 条的规定。
21.7.9 线缆在导管与槽盒内敷设时,管径与槽盒截面积利用率应符合本标准第 26.5.6 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21.7.1 随着布线系统的发展,屏蔽布线系统的物理带宽已经超过了非屏蔽布线系统,到2012年,非屏蔽布线系统的最高产品等级为6A类,屏蔽布线系统的最高产品等级为7A类。
	 
	    相关的标准也提出了屏蔽布线系统的应用场合。如:“银行、证券交易所的市级总部办公楼、结算中心以及备份中心的计算机网络宜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公共建筑电磁兼容设计规范》DG/TJ 08-1104-2005第7.2.3条);“在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内必须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时,计算机网络宜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公共建筑电磁兼容设计规范》DG/TJ 08-1104-2005第4.1.4条)。
	    第1款《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GB/T 17799.1-2017与国际标准草案77/181/ FDIS及IEEE 802.3-2002标准中都认可3V/m的指标值。
	    第3款 对10G及以上的高速以太网络应用中,无论从传输距离,还是抵挡外部干扰与减少电缆外部串扰的影响等方面来看,屏蔽布线系统有更大的优势。
	
		21.7.2 当综合布线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2款 屏蔽电缆可以在F/UTP、U/FTP、SF/UTP S/FTP中选择,不同的屏蔽电缆会产生不同的屏蔽效果。一般认可金属箔对高频、金属编织丝网对低频的电磁屏蔽效果。对于六类及以上具有线对屏蔽结构的U/FTP或S/FTP屏蔽电缆,则屏蔽效果更为理想,可以同时抵御线对之间和来自外部的电磁辐射干扰,减少线对之间及线对对外部的电磁辐射干扰。因此,屏蔽布线工程有多种形式的电缆可以选择,但为保证良好屏蔽,电缆的屏蔽层与屏蔽连接器件之间必须做好360°的连接。
		
			21.7.3 对于防火线缆的应用分级,北美、欧洲等国际相应标准中主要以线缆受火的燃烧程度及着火以后,火焰在线缆上蔓延的距离、燃烧的时间、热量与烟雾的释放、释放气体的毒性等指标,并通过实验室模拟线缆燃烧的现场状况实测取得。
		
			    对欧洲、美洲、国际的线缆测试标准进行同等比较以后,建筑物的线缆在不同的场合与不同的安装敷设方式,建议选用符合相应防火等级的线缆,并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列出:
			
	
				    1 在通风空间内(如吊顶内及高架地板下等)采用敞开方式敷设线缆时,可选用CMP级(光缆为OFNP或OFCP)或B1级。
			
				    2 在线缆竖井内的主干线缆采用敞开的方式敷设时,可选用CMR级(光缆为OFNR或OFCR)或B2、B3级。
			
				    3 在使用密封的金属管槽做防火保护的敷设条件下,线缆可选用CM级(光缆为OFN或OFC)或D级。
			
				    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中建议使用以“标准名+级别名”,而不以材料名称的方法来判断线缆的安全特性。并参考了欧盟电缆燃烧性能分级判据,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的分级划分为A级、B1级、B2级、B3级。民用建筑内采用的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本标准第13.9节的规定。
				
		
					21.7.4 从电信间引出线缆的类型包括大对数屏蔽与非屏蔽电缆(25对、50对、100对),4对对绞屏蔽与非屏蔽电缆及光缆(5类、6类、7类)及光缆(2芯至24芯)等。尤其是6类及以上級别与屏蔽线缆,因构成的方式较复杂,众多线缆的直径与硬度有较大的差异。如电缆的外形可为圆形与椭圆形,线对又有“+”形、“-”形等,有的6类电缆在布放时为减少对绞电缆之间串音对传输信号的影响,提出不要求完全做到平直和均匀,甚至可以不绑扎,因此对布线系统管线的利用率提出了较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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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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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 无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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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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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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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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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 低压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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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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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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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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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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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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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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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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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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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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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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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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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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