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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3.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客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
	    2 二级负荷的客梯,宜由低压双回线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至少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
	    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二级及以上负荷;
	    4 无人乘坐的杂物梯、食梯、运货平台可为三级负荷;
	    5 三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中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9.3.2 客梯及客货兼用的电梯均应具有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
	9.3.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时,应计入同时系数。
	9.3.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主电源开关和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保护电器;
	    2 主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3 保护电器的过负荷保护特性曲线应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负荷特性曲线相匹配;
	    4 选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供电线缆时,应按其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线缆的连续工作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并应对供电线缆电压损失进行校验;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处;
6 对无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便于操作处,并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
	6 对无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便于操作处,并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
		9.3.5 机房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供电回路应与电梯曳引机分别设置保护:
	
		    1) 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机械通风、空调装置;
	
		    2) 轿顶、机房、底坑的电源插座;
	
		    3) 井道照明、电梯楼层指示;
	
		    4) 报警装置。
	
		    2 机房内应设有固定的照明,地表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001x,机房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机房靠近入口处。
	
		    3 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个电源插座。
	
		    4 在气温较高地区,当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
	
		    5 电力线和控制线应隔离敷设。
	
		    6 机房内配线应采用电线导管或槽盒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槽盒。
	
		9.3.6 电梯井道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管道、线缆等。
	
		    2 井道内应设置照明,且照度不应小于50lx,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距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m以内各装一盏灯,中间每隔不超过7m的距离应装设一盏灯,并应分别在机房和底坑设置控制开关;
	
		    2) 轿顶及井道照明宜采用24V的半导体发光照明装置(LED)或其他光源,当采用220V光源时,供电回路应增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 应在底坑开门侧设置电源插座。
		
			    4 井道内敷设的线缆应是阻燃型,并应使用难燃型电线导管或槽盒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槽盒。
		
			    5 附设在建筑物外侧的电梯,其布线材料和方法及所用电器器件均应考虑气候条件的影响,并应采取相应防水措施。
		
			9.3.7 当二类高层住宅中的客梯兼作消防电梯时,应符合消防装置设置标准,并应采用下列相应的应急操作。其供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3.7.13条的规定。
		
			    1 客梯应具有消防工作程序的转换装置;
		
			    2 正常电源转换为消防电源时,消防电梯应能及时投入;
		
			    3 发现灾情后,客梯应能迅速停落至首层或事先规定的楼层。
		
			9.3.8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使用场所条件及配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9.3.9 客梯及客货兼用电梯的轿厢内宜设置与安防控制室、值班室的直通电话;消防电梯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的直通电话。
		
			9.3.10 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中电气装置的故障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系统时,可不另设接地网;
		
			    2 与电梯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槽盒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电梯的金属构件,应做等电位联结。
	条文说明
    
	9.3.2 电梯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是防止断电带来的安全问题而制定的条款。
	9.3.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确定:
	    1 单台交流电梯的计算电流应取曳引机铭牌0.5h或1h工作制额定电流90%及附属电器的负荷电流,或取铭牌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的140%及附属电器的负荷电流。
	    2 单台直流电梯的计算电流应取变流机组或整流器的连续工作制交流额定输入电流的140%。
	    3 两台及以上电梯电源的计算电流应计入同时系数,见表14。
	    4 交流自动扶梯的计算电流应取每级拖动电机的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及每级的照明负荷电流;自动人行道取铭牌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及照明负荷电流。
	
		表14 不同电梯台数的同时系数
		
	
		9.3.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线缆选择时,其最小截面积应满足温升和允许电压降两个条件,并从中选择较大者作为选择依据。
	
		9.3.6 电梯底坑的照明开关可设置在1m左右的高度。底坑插座安装高度可为1m左右,主要作为检修用。
	
		9.3.8 对于载货电梯和病床电梯可采用简易自动式。乘客电梯可采用集选控制方式,但对电梯台数较多的大型公共建筑宜选用群控运行方式。有条件宜使电梯具有节能控制、电源应急控制、灾情(地震、火灾)控制及自动营救控制等功能。
	
		    电梯群控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轿厢到达各停靠站台前应减速,到达两端站台前强迫减速、停车,避免撞顶和冲底,以保证安全。
	
		    2 对轿厢内的乘客所要到达的站台进行登记并通过指示灯作为应答信号,在到达指定站台前减速停车、消号,对候梯的乘客的呼叫进行登记并做出应答信号。
	
		    3 满载直驶,只停轿厢内乘客指定的站台。
	
		    4 当轿厢到达某一站台而成空载时,另有站台呼叫,该轿厢与另外行驶中同方向的轿厢比较各自至呼叫层的距离,近者抵达呼叫站并消号。
	
		    5 端站台乘客呼叫,调用抵端站台轿厢与空载轿厢之近者服务。
	
		    6 在各站台设置轿厢位置显示器,对站台乘客进行预报,消除乘客的焦急情绪,同时可使乘客向应答电梯预先移动,缩短候梯时间。
	
		    7 站台呼叫被登记应答后,轿厢到达该站台时应有声音提醒候梯乘客。
		
			    8 运行中的轿厢扫描各站台的减速点,根据轿厢内或站台有无呼叫决定是否停车。
		
			    9 乘客站台呼叫轿厢,同站台能提供服务的所有电梯的应答器均做出应答。
		
			    10 控制室将电梯群分类,分单数层站停和双数层站停,所有电梯都以端站为终点,在中间层站,单数层站台呼叫双数层站台的轿厢,控制室不登记,不作应答,反之也一样。
		
			    11 中间站台呼叫直达电梯不登记,不作出应答。
		
			    12 轿厢完成输送任务,若无呼叫信号或被指示执行其他服务,则电梯停留在该站台,轿厢门打开,等待其他的呼叫信号。
		
			    13 控制系统时刻监视电梯的状态,同时扫描各站台的呼叫的状态。
		
			    住宅电梯的功能配置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功能,另一部分是选用功能。
		
			    住宅电梯的基本功能应有:
		
			    1 消防功能。
		
			    2 指令信号和召唤信号可任意登记功能。
		
			    3 指令信号可实现优先定向功能。
		
			    4 当指令信号被登记时,电梯可依次逐一自动截车、减速信号、自动平层、自动开门功能。
		
			    5 当指令信号已登记且发现出错时,按一次可消号功能。
		
			    6 当召唤信号被登记时,电梯可依次顺向自动截车、减速信号、自动平层、自动开门功能。
		
			    7 召唤信号具有最远反向截车、减速信号、自动平层、自动开门功能。
		
			    8 当轿厢满载时,召唤信号不执行截车,电梯进行直驶功能。
		
			    9 当轿厢满载时,电梯不能关门与行驶,且超载灯亮,报警铃发出嗡声功能。
		
			    10 当轿厢位于平层,电梯未启动,如有本层召唤信号时,应能立即开门。
		
			    11 当电梯停站开门过程结束后,在延时4s~6s之后,应能立即自动实现关门功能。
		
			    12 具有检修操作功能。
		
			    13 在正常照明电源被中断情况下,应急照明灯自动点亮功能。
		
			    14 具有紧急报警装置,乘客在需要时能有效地向外求救功能。
		
			    15 其他避险、防劫和安全保护功能。
		
			    住宅电梯的选用功能应有:
		
			    1 防捣乱功能。
		
			    2 电梯故障显示监控功能。
		
			    3 电梯远程监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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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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