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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5.3.1 变压器应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1 绕组及其引出线的相间短路;
	    2 绕组的匝间短路;
	    3 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4 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低电阻接地侧的单相接地短路;
	    5  过负荷;
	    6 油面降低;
	    7 变压器油温过高、绕组温度过高、油箱压力过高、产生瓦斯或冷却系统故障。
	5.3.2 变压器引出线及内部的短路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当过电流保护时限大于0.5s时,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且应瞬时动作于断开变压器的各侧断路器。
	
		5.3.3 单台容量为2MVA及以上的变压器,当电流速断保护灵敏度不符合要求时,宜采用纵联差动保护,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躲过励磁涌流和外部短路产生的不平衡电流;
	
		    2 应具有电流回路断线的判别功能,并应能选择报警或允许差动保护动作跳闸;
	
		    3 差动保护范围应包括变压器套管及其引出线,如不能包括引出线时,应采取快速切除故障的辅助措施。
	
		5.3.4 由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可采用过电流保护作为后备保护。变压器高压侧过电流保护应与低压侧主断路器短延时保护相配合。
		
			5.3.5 当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时,低压侧应配置三相式过电流保护,同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零序过电流保护,保护应设置两个时限。零序过电流保护宜接在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回路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上。
		
			5.3.6 容量400kVA及以上、绕组为Y-Y接线,且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对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应选择下列保护方式之一,所选用的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1 在低压侧中性点装设零序过电流保护装置;
		
			    2 灵敏度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三相式保护。
		
			5.3.7 容量在400kVA及以上、绕组为△/Y接线,且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可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兼作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保护,保护装置应采用三相式。当灵敏度符合要求时,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当灵敏度不符合要求时,可按照本标准第5.3.6条第1款的要求装设保护装置,并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5.3.8 容量400kVA及以上变压器,当数台并列运行或单独运行并作为其他负荷的备用电源时,应根据可能过负荷的情况装设过负荷保护装置。过负荷保护可采用单相式,且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在无经常值班人员的变电所,过负荷保护可动作于跳闸或断开部分负荷。
			
	
				5.3.9 容量400kVA及以上,在室外变电所内安装的油浸式变压器、容量为800kVA及以上室外安装的油浸式变压器,以及带负荷调压变压器的充油调压开关均应装设瓦斯保护。当因壳内故障产生微量瓦斯或油面下降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报警;当产生大量瓦斯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当变压器安装处电源侧无断路器或短路保护时,瓦斯保护动作后应作用于信号并发出远跳命令,同时应断开线路对侧断路器。
			
				5.3.10 对于变压器油温度过高、绕组温度过高、油面过低、油箱内压力过高、产生瓦斯和冷却系统故障,应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条文说明
    
	5.3.1 本条列举了民用建筑中常用的配电变压器的故障类型及异常运行方式。
	5.3.3 增加本条规定,主要是由于民用建筑电源电压等级升高而使大容量变压器(2MVA及以上)广泛使用,当电流速断保护灵敏度不符合要求时,宜采用纵联差动保护。
	5.3.4 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考虑变压器区外故障时可能出现的过负荷,而不能按变压器的额定电流来整定。
	5.3.5 因某些变电站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应配置低压侧三相和中性点零序过电流保护。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零序过电流保护,应设置两个时限,该保护与低压侧出线的接地保护在灵敏度和动作时间上配合,以较短的时限动作于缩小故障影响范围,断开母联或分段断路器,以较长的时限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5.3.9 因民用建筑电源电压等级升高至35kV,故增加了“带负荷调压变压器的充油调压开关”应装设瓦斯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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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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