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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14.4.1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系统功能要求、出入权限、出入时间段、通行流量等因素,确定系统设备配置;
2 重要通道、重要部位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3 系统应具有对强行开门、长时间不关门、通信中断、设备故障等非正常情况,实时报警功能;
4 系统从识读至执行机构动作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s;现场事件信息传送至出入口管理主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14.4.2 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由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传输单元、处理与控制设备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组成,具有放行、拒绝、记录、报警基本功能。
14.4.3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必须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或紧急疏散状态下,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处于开启状态。
14.4.4 系统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具有防尾随、防返传措施。
14.4.5 出入口可设定不同的出入权限。系统应对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
14.4.6 单门出入口控制器应安装在该出入口对应的受控区内;多门出入口控制器应安装在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识读设备应安装在出入口附近便于目标的识读操作,安装高度距地宜为1.4m 。
14.4.7 识读设备与出入口控制器之间宜采用屏蔽对绞电缆,出入口控制器之间的通信总线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1.0m㎡;多芯电缆的单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50m㎡。
14.4.8 系统管理主机宜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14.4.9 当系统管理主机发生故障或通信线路故障时,出入口控制器应能独立工作。重要场合出入口控制器应配置UPS,当正常电源失去时,应保证系统连续工作不少于48h,并保证密钥信息及记录信息记忆一年不丢失。
14.4.10 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的功能。
14.4.11 当与一卡通联合设置时,应保证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14.4.12 根据需要可在重要出入口处设置行李或包裹检查、金属探测、爆炸物探测等防爆安全检查设备。
    
	 
      
1 根据系统功能要求、出入权限、出入时间段、通行流量等因素,确定系统设备配置;
2 重要通道、重要部位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3 系统应具有对强行开门、长时间不关门、通信中断、设备故障等非正常情况,实时报警功能;
4 系统从识读至执行机构动作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s;现场事件信息传送至出入口管理主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14.4.2 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由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传输单元、处理与控制设备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组成,具有放行、拒绝、记录、报警基本功能。
14.4.3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必须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或紧急疏散状态下,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处于开启状态。
14.4.4 系统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具有防尾随、防返传措施。
14.4.5 出入口可设定不同的出入权限。系统应对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
14.4.6 单门出入口控制器应安装在该出入口对应的受控区内;多门出入口控制器应安装在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识读设备应安装在出入口附近便于目标的识读操作,安装高度距地宜为1.4m 。
14.4.7 识读设备与出入口控制器之间宜采用屏蔽对绞电缆,出入口控制器之间的通信总线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1.0m㎡;多芯电缆的单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50m㎡。
14.4.8 系统管理主机宜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14.4.9 当系统管理主机发生故障或通信线路故障时,出入口控制器应能独立工作。重要场合出入口控制器应配置UPS,当正常电源失去时,应保证系统连续工作不少于48h,并保证密钥信息及记录信息记忆一年不丢失。
14.4.10 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的功能。
14.4.11 当与一卡通联合设置时,应保证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14.4.12 根据需要可在重要出入口处设置行李或包裹检查、金属探测、爆炸物探测等防爆安全检查设备。
条文说明
    
	14.4.1 出入口控制系统一般还被通俗地称为“门禁系统”,但从字面上看门禁系统不能全面表述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内涵。把出入口控制系统看成仅是对目标人员通过受控门的管控是不全面的,起码还应该包括对物品流动的管控。同样,仅对出入目标实施放行与拒绝操作而无事件记录及报警功能的系统,也是达不到安防管理要求的。
	14.4.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与消防紧急疏散系统联系最为紧密的就是出入口控制系统,其强调的是对空间的隔离,以保证管理安全(Security),而消防紧急疏散强调的是快速逃离,以保证人身安全(Safety)。所以在人身安全优先的原则指导下,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必须满足消防紧急疏散的需求,即安装在疏散通道上的出入口控制点及控制措施必须与消防联动,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不使用钥匙、不经过识读判别,迅速安全地通过。
	【技术要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输出的信号通常为无源干接点信号,出入口控制系统与其联动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
	    第一,对出入口控制系统控制的电控锁直接断电方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直接外接继电器实现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电控锁电源进行控制,即继电器的常开触点控制220V电源通断,当发生火灾报警时继电器会及时动作,强行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电控锁电源进行断电控制(市电及后备电源),以使系统断电时指定的门能够自动打开。
	    第二,出入口控制系统逻辑判断联动(间接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信号与出入口控制器上的联动扩展端口直接沟通,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包括消防报警信号输入、玻璃破碎器报警信号输入等输入功能,以及声光报警器信号输出、强制电锁动作输出等功能。当发生火灾时,出入口控制器会接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继电器干触点方式传输过来的消防报警信号(消防系统主动发送信号,出入口控制系统被动接收并执行控制),从而按预定的联动命令去控制指定的电锁自动打开或关闭,以方便人员正常疏散,达到逃生目的,同时关闭某些门以阻隔烟火蔓延。
	【实施与检查】
	    实施:在设计出入口控制系统时,初步设计说明和施工图设计首页或系统图应注明哪些出入口控制系统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联动要求及联动方式。
	    检查:在审核设计出入口控制系统时,应检查设计说明、首页说明及系统图,是否注明或表明了出入口控制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的联动。
	14.4.6 同级别受控区是指它们对目标的授权是一致的,高级别受控区是指能进入其中的目标一定能进入比其级别低的受控区,反之则不然。当电控锁的连接线必须离开本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高级别受控区敷设时,有可能成为被攻击的薄弱环节,须加以防护。若想提高安全性和可靠性,尽量采用联网控制的单门出入口控制器,若采用多门出入口控制器,则应安装在高级别受控区内并做好连接线的防护。
	14.4.10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独立运行和联动正是该系统的重要特征之一。独立性强调了系统不依赖于其他系统的好坏而能可靠工作;联动性强调紧急疏散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保证安全疏散,另一方面提高处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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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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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 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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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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