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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应急电源
	6.2.1 本节可适用于应急电源装置(EPS)作为应急照明系统备用电源时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2.2 EPS的选择和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2 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的EPS;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的EPS。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4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间的3倍配置,有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时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间的1倍配置。
	    5 EPS单机容量不应大于90kVA。
	    6 EPS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2) 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其他场所不应大于5s;
	    3) 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4) 当需要满足金属卤化物灯或HID气体放电灯的电源切换要求时,EPS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ms。
	    7 当负荷过载为额定负荷的120%时,EPS应能长期工作。
	    8 EPS的逆变工作效率应大于90%。
条文说明
    
		6.2.1 应急电源EPS是由电力变流器、储能装置(蓄电池)和转换开关(电子式或机械式)等组合而成的一种电源设备。这种电源设备在交流输入电源正常时,交流输入电源通过转换开关直接输出。交流输入电源同时通过充电器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发生中断(如电力中断、电压不符合供电要求)时,EPS利用蓄电池组的储能放电经过逆变器变换并且经转换开关切换至应急状态向负荷供电。
	
		    由于EPS各生产厂家的产品技术性能不一致,为安全、可靠,本标准仅对EPS在建筑物应急照明系统中的应用作了相关规定,且在一般情况下不建议EPS用于建筑物非应急照明系统中。
	6.2.2 本条规定了EPS的选择要求。
	    第2款 EPS分为交流制式及直流制式,适用于阻性、感性负载和混合性负荷,本标准推荐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第3款要求额定输出功率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主要是考虑到EPS在承受较低功率因数时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降容运行情况。
	    第4款 条文规定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按疏散照明时间的3倍配置,主要是考虑到初装容量的蓄电池在使用一定年限后,其实际容量的衰变情况,加上可能平时对蓄电池的维护、管理不到位,应急时满足不了应急照明所要求供电时间。
	    第5款 规定EPS单机容量不大于90kVA,主要考虑不希望EPS单机容量做得过大,单台EPS应急供电的范围太广。
	    第6款 EPS的应急切换时间,不同厂家的产品各不相同,但一般不会超过0.2s。采用EPS电源装置是完全可以满足条文1)~3)项各类应急照明的要求。但现在较多高大空间场所中的照明往往会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HID气体放电灯,并且希望其中部分照明灯能在电源故障转换时仍能点亮,此时当要满足金属卤化物灯或HID气体放电灯的电源切换要求时,EPS装置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ms。实验表明,当要满足金属卤化物灯或HID气体放电灯的电源切换要求时,电源的切换时间不能大于3ms,否则就无法保证切换后金属卤化物灯或HID气体放电灯的点亮。
	    第7款 EPS输出电压是稳定的。在0~120%额定功率范围内,无论所带负载有何变化,输出电压应始终不变;当超过120%额定功率时,EPS的输出电压会有降低,直至降到EPS保护启动跳闸为止。
	    第8款 应急电池逆变输出时,效率高可提高电池的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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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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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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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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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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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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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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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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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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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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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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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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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8 会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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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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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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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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