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4 应急照明
	10. 4.1 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场所;
	    2 正常照明失效妨碍灾害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
	    3 人员经常停留且无自然采光的场所;
	    4 正常照明失效将导致无法工作和活动的场所;
	    5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诱发非法行为的场所。
	10.4.2 当正常照明的负荷等级与备用照明负荷等级相等时可不另设备用照明。
	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2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
	
		10.4.4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2 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3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致或相类似。
	
		10.4.5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1 人员处于非静止状态且周围存在潜在危险设施的场所;
	
		    2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延误抢救工作的场所;
	
		    3 人员密集且对环境陌生时,正常照明失效易引起恐慌骚乱的场所;
	
		    4 与外界难以联系的封闭场所。
	
		10.4.6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维持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30%;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
	
		10.4.7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可靠、瞬时点燃的光源;
	
		    2 应与正常照明的照射方向一致或相类似并避免眩光;
	
		    3 当光源特性符合要求时,宜利用正常照明中的部分灯具作为安全照明;
	
		    4 应保证人员活动区获得足够的照明需求,而无须考虑整个场所的均匀性。
	
		10.4.8 当在一个场所同时存在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时,宜共用同一组照明设施并满足二者中较高负荷等级与指标的要求。
	
		10.4.9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见本标准第13.6 节的规定。
	
		10.4.10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失效后,其备用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6.2.2 条第6款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4.1 设置备用照明可以保证人们暂时的继续工作和采取应急处理避免可能引发的事故或损失。
	10.4.2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部分重要建筑中已具备了备用供电措施的正常照明,避免重复建设。
	10.4.3 本条文仅规定了民用建筑中必要的通用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要求,医疗、金融、教育、体育、会展等各类建筑中的专用场所的备用照明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10.4.5 人员处于非静止状态且周围存在潜在危险设施的场所,如设有圆盘锯的木材加工间、体育运动项目中的跳水和体操场地等,当正常照明因故失效后,人员由于无法有效观察周围环境而极易发生人身伤害,因此需要设置不中断或瞬时恢复的应急照明。
	
		    本条文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规定一致。
	
		10.4.6 本条文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规定一致。应注意的是,本条文中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的正常照明是指该场所的一般照明,并不包括手术无影灯等专用医疗器械所形成的局部工作照明。
	
		10.4.7 处于非静止状态且周围存在潜在危险设施的人员,在正常照明失效的瞬间,需要迅速在安全照明的作用下做出应急反应,此时安全照明保持与正常照明一致的照射方向会有效加速对周围环境特征的识别过程;且此时该场所中所有对人员不存在潜在危险的区域并不需要立即被有效识别。
	
		10.4.8 当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采用同一组照明设施时,应按二者中照度标准值要求较高的确定,其照明持续时间应满足备用照明的需求,而照明转换时间应满足安全照明的需求。
	
		10.4.9 考虑目前国内民用建筑设计中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文件同样需要获得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因此相关规定放在第13章更便于设计人员使用。
	
		10.4.10 应急照明灯在正常电源失效后,其备用电源的转换时间必须保证在允许中断的时间内恢复。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下一节: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