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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
	3.2.2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或场所的主要用电负荷级别,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定。
	3.2.3 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二级负荷。
	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不低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
	3.2.6 住宅小区的给水泵房、供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3.2.7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候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3.2.8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2 应急电源供电回路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回路;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5 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末端配电箱切换开关上端口宜设置电源监测和故障报警。
	
		3.2.10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规定者除外。
		
			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或10kV双回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35kV、20kV或10kV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2 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或10kV电源供电时,二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3 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4 对于冷水机组(包括其附属设备)等季节性负荷为二级负荷时,可由一台专用变压器供电;
		
			    5 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的照明系统,其负荷等级可定为二级负荷。
		
			3.2.12 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3.2.13 互为备用工作制的生活水泵、排污泵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时,可由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泵和备用泵供电。
		
			3.2.14 对于不允许电源瞬时中断的负荷,应设置UPS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条文说明
    
	3.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用电负荷分级是根据电力负荷因事故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区分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损失或影响越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高。负荷分级主要是从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来确定。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恰当地选择符合实际水平的供电方式,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并根据负荷等级采取相应的供电方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确定负荷特性的目的是确定其供电方案(条文中是按事故停电的损失来确定负荷的特性)。政府部门通常仅对涉及人身和建筑物安全问题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评价主要应该取决于用户所能接受的能力。本标准中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及一、二、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是基本要求,工程设计中用户可以根据其本身的特点确定更高要求的供电方案。由于各类建筑的负荷特性不同,本标准仅对负荷的分级作原则性的规定,各类建筑应按本标准的分级原则确定用电负荷级别。
	    根据民用建筑的特点,本条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作了规定。例如,数据中心、大型金融中心的关键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大型国际比赛场馆的计时记分系统等列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重要的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一旦中断供电将会丢失重要数据,因此列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另外,大多数民用建筑中通常不含有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的负荷,当个别建筑物内含有此类负荷时,应列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在民用建筑中,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重要的宾馆、大型体育场馆,以及经常用于重要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由于电源突然中断造成正常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大型银行营业厅的照明,一般银行的防盗系统;大型博物馆、展览馆的防盗信号电源,珍贵展品室的照明电源,一旦中断供电可能会造成珍贵文物和珍贵展品被盗,因此列为一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民用建筑的正常工作,例如: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因此列为二级负荷。
	
		【技术要点】
	
		    用电负荷分级是根据电力负荷因事故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区分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损失或影响越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高。负荷分级主要是从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来确定。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恰当地选择符合实际水平的供电方式,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并根据负荷等级采取相应的供电方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条文根据因事故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对用电负荷的级别进行了划分。
		
			【实施与检查】
		
			    实施:在供配电系统设计时,应根据条文中用电负荷分级的原则性要求及本标准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所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民用建筑中的各类用电负荷进行判定、分类,确定其具体的用电负荷级别。因各类不同的民用建筑的用电负荷种类繁多,未全部列入本标准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表中的各类用电负荷可类比参照本标准附录A确定其用电负荷级别。
		
			检查:在审核供配电系统设计时,应检查其用电负荷分级是否符合条文中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及一、二、三级负荷供电的原则性要求,是否符合本标准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所规定的具体要求。
		
			3.2.2 附录A是根据原规范表3.2.2修改补充而成的。本次修订补充了住宅建筑、办公建筑、交通建筑(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磁浮列车站、地铁车站等)等不同类型建筑的负荷分级,补充了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剧场、体育场馆及交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的消防负荷分级。当本标准附录A中序号1~24各类建筑物与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级别以及消防用电负荷级别不相同时,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一类和二类高层建筑中的电梯、部分场所的照明、生活水泵等用电负荷,如果中断供电将影响全楼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对用电可靠性的要求比多层建筑明显提高,因此对其负荷的级别做了相应的划分。
			
				
		
	
				    由于各类建筑中应列入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负荷很多,规范中无法将各类建筑中的所有用电负荷全部列出。因此本标准主要是对用电负荷分级作了原则性规定,并给出了常用的用电负荷分级表,列入附录A中。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似的负荷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中的相应负荷分级确定。
			
				3.2.6 目前各地建设的住宅小区规模较大者居多,其给水泵房、供暖锅炉房及换热站中断供电对居民的用水、供暖等影响较大,故规定其用电不低于二级负荷。
			
				3.2.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而且这两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双重电源可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本条中采用的“双重电源”一词出自《国际电工词汇》IEC60050.601-2008第601章中的术语第601-02-19条“duplicate supply”。因国内各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都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所以这里指的双重电源可以是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者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相互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
			
					【实施与检查】
				
					    实施: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与当地供电公司具体沟通协调,根据当地电网的实际情况确定供配电系统设计方案。当市政电网提供的电源不能满足双重电源的要求时,应设置自备电源或应急电源。
				
					    检查:在审核供配电系统设计时,应检查当地电网提供的电源是否达到双重电源的要求,如达不到双重电源的要求,应要求其另行增设满足双重电源要求的市政电源或增设自备电源或应急电源。
				
					3.2.9 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作了规定,除应满足本标准第3.2.8条要求的双重电源供电外,还需增设应急电源。
					
			
						    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回路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BZT)的供电方式,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有的全部停电事故是由内部故障引起的,也有的是由电力网故障引起的。由于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所以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路电源进线,都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因此,电力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
					
						    当电网设有自备发电站时,由于内部故障或继电保护的误动作交织在一起,可能造成自备电站电源和电网均不能向负荷供电的事故。因此,正常与电网并列运行的自备电站,一般不宜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需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禁止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并列运行,目的在于防止工作电源故障时可能拖垮应急电源。
					
						    多年来实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部的,电力企业难以确保供电不中断。因此,应急电源应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种电源,例如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为了保证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可靠性,需严格界定负荷等级,并不得将其他负荷同时接入应急电源回路。
					
						3.2.11 本条规定了对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由于二级负荷停电影响较大,因此宜由两回线路(由一个城网变电所引来的两个配出回路)供电,配电变压器也宜选两台(两台变压器可不在同一变电所)。只有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才允许由一回10kV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线或电缆供电。当线路自上一级变电所用电缆引出时必须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电缆线路,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二级负荷的100%,且互为热备用。
						
				
							    从近年来掌握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反馈情况看,很多项目对二级负荷的供配电系统设计把握得不够准确,很多项目对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等同于一级负荷,部分项目对二级负荷的供电方案达不到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设计时存在系统设置偏高或偏低的倩况。因此本条对一些比较常见的二级负荷的供电做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3.2.13 对于一用一备工作的生活水泵、排污泵等非消防负荷的一级、二级负荷,采用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泵和备用泵供电,可减少双电源切换开关的使用,并不影响其供电的可靠性。对于消防负荷不允许采用这种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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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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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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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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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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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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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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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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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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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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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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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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