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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4.1 变电所电压为35kV、20kV或10kV及0.4kV侧的母线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4.4.2 35kV及出线回路较多的20kV或10kV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35kV、20kV或10kV变电所,35kV侧及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的20kV或10kV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20kV或10kV侧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的母线分段处,可装设负荷开关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4.4.3 20kV或10kV变电所,当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少、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变电所20kV或10kV电源进线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4.4.4 采用电压为35kV、20kV或10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电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开关。
	4.4.5 电压为35kV、20kV或10kV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应装设与该回路开关有机械联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带电指示灯或电压监视器。
	4.4.6 两个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当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断路器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开关。
	4.4.7 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变电所供电时,分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负荷开关,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2 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出线断路器能有效保护变压器和线路时,分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
	    3 分变电所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1250kVA时,其高压侧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小于或等于1000kVA时,其高压侧进线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电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此时应将变压器温度信号上传。
	4.4.8 35kV、20kV或10kV并联电力电容器组的主开关,应选用适合35kV、20kV或10kV并联电力电容器组操作的断路器。有自动投切功能时应采用35kV、20kV或10kV高压真空接触器进行投切控制。
	4.4.9 35kV、20kV或10kV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电器。
	4.4.10 用电单位的35kV、20kV或10kV电源进线处,应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感器。
	4.4.11 当35kV、20kV或10kV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装设过电压吸收装置。
	
		4.4.12 对于电压为0.4kV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低压侧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2 当低压母线分段开关采用自动投切方式时,应采用断路器,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装设“自投自复”、“自投手复”、“自投停用”三种状态的位置选择开关;
	
		    2) 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主断路器因手动、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低压母联断路器不得自动合闸;
	
		    3) 有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要求时,两个电源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只允许两个同时合闸,3个断路器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3 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设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开关。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开关。
	
		4.4.13 当自备电源接入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入开关与供电电源网络之间应有电气联锁,防止并网运行;
	
		    2 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量混淆;
	
		    3 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
	
		    4 与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关的选择应满足接地形式的切换要求。
条文说明
    
	4.4.7 第1款 规定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电器,是为了就地操作而不需要到总配电所去操作。
	    第2款 是指与总配电所与变电所在同一间建筑平面内或与分配变电所通过门或相连走道相邻的,在进线处可不设开关电器,此两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放射式供电和无继电保护要求。
	    第3款 分变电所变压器进线开关一般作为就地隔离检修用,可能存在带电操作,目前多数负荷开关电器只能分断1000kVA变压器的空载电流,故要求大于或等于1250kVA的变压器进线开关采用断路器。
	4.4.11 条文规定真空断路器应配置过电压吸收装置(多为避雷器)。现在的市场产品有自带过电压吸收装置的,有不带的。本条规定真空断路器必须设有过电压吸收装置。
	4.4.12 第2款 当低压母线联结开关,要求自动投切时,应采用断路器,不能使用接触器等开关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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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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