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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公共广播系统
	16.2.1 公共广播应采用单声道播放,并能实时发布语音广播,且应有一个广播传声器处于最高广播优先级。
	16.2.2 公共广播系统可选用无源终端方式、有源终端方式或无源终端和有源终端混合方式。
	16.2.3 建筑物中设有公共广播系统时,应设置广播控制室。
	16.2.4 公共广播系统应按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进行分区,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
	    2 业务部门与公共场所宜分别设区;
	    3 广播扬声器音量需要调节的场所,宜单独设区或增加音量控制器;
4 每一个分区内广播扬声器的总功率不宜大于200w,且应与分路控制器的容量相适应;
4 每一个分区内广播扬声器的总功率不宜大于200w,且应与分路控制器的容量相适应;
	    5 消防应急广播的分区应与建筑防火分区相适应。
	16.2.5 公共广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16.2.6 公共广播系统的传输线路,衰减不宜大于3dB(1000Hz)。
	16.2.7 公共广播系统传输回路宜采用二线制。当公共广播兼作紧急广播时,有音量调节装置的回路应设控制线。
	16.2.8 航站楼、客运码头、铁路旅客站和汽车客运站的旅客大厅等环境噪声较高的场所设置公共广播系统时,系统应能根据噪声的大小自动调节音量,广播声压级应比环境噪声高10dB~15dB。应从建筑声学和广播系统两方面采取措施,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16.2.9 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强制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置专用功放设备与控制设备,仅利用公共广播系统的传输线路和扬声器时,应由消防控制室切换传输线路,实施消防应急广播;
	    2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公共广播系统,只在消防控制室设应急播放装置时,应强制公共广播系统进行消防应急广播;按预设程序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区进行消防应急广播,并监视系统的工作状态;
	    3 在发生火灾时,应将客房背景广播强切至消防应急广播。
	16.2.10 紧急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按疏散预案向相关广播区域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音或实时指挥语音;
	    2 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声压级应比环境噪声高12dB或以上;
	    3 紧急广播系统设备应处于热备用状态,或具有定时自检和故障自动告警功能;
	    4 紧急广播功放设备的容量应支持系统所有扬声器同时播放的要求;
	    5 发布紧急广播时,音量应能自动调节至不小于应备声压级界定的音量;
	    6 当需要手动发布紧急广播时,应能一键到位;
	    7 单台广播功放设备故障不应导致整个广播系统失效;
	    8 单个广播扬声器故障不应导致整个广播分区失效。
	16.2.11 公共广播系统在各广播服务区内的电声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的规定。
条文说明
    16.2.1 一般情况下,不必在整栋建筑物内配置立体声的公共广播系统,公共广播原则上是单声道广播而不是立体声广播。用传声器实时发布语音广播是公共广播系统的基本功能,有一个广播传声器处于最高广播优先级是必需的。
	 
	16.2.2 由定压式广播功率放大器驱动功率传输线路,直接激励广播扬声器放声的系统,是无源终端系统。经由信号传输线路激励带功放设备广播扬声器放声的系统是有源终端系统。
	16.2.3 公共建筑中除设公共广播控制室外,往往还设有扩声控制室(如多功能厅、宴会厅等公共活动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措施将两个控制室间连成一个整体,使其既可单独广播又可联网广播,提高系统的灵活性和利用率。
	
		16.2.4 广播分区十分重要,直接涉及系统的确定和功放设备的配置。合理的分区便于管理,有利于分散系统风险,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在分区时应注意消防应急广播的分区问题,特别是与其他广播系统(如业务、背景广播)合用时,应首先满足消防应急广播的分区要求,满足鸣响范围的特殊控制要求。
	
		16.2.5 根据国际标准,功放单元(或机柜)的定压输出分为70V、100V和120V。目前,国内生产的功放单元(或机柜)也逐渐采用这样的标准。
	
		16.2.7 公共广播系统功率传输回路为二线制。在公共广播兼紧急广播,并且装有音量调节裝置的传输回路中,紧急广播时,通过控制线切除音量调节装置,系统以最大音量广播。
	
		16.2.8 航空港、客运码头及铁路旅客站等旅客大厅内的公共广播应以语言清晰度要求为主,但很多旅客大厅(候车、机厅)在广播时听不清楚,其主要原因如下:
		
			    1 环境噪声高,广播声压级与其差值不符合要求;
		
			    2 建筑声学处理不合适或存在建声缺陷,如室内混响时间太长,存在回声等;
		
			    3 扬声器(或扬声器组)低频量太强。
		
			    故本条提出应从建筑声学与广播系统两方面采取措施,保证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16.2.9 为了节约建设成本,消防应急广播也可与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合用或部分合用一套公共广播系统,但是在应急状态时,公共广播系统必须能够无条件地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这是保证消防应急广播信息有效传递的基本技术要求。
			
				16.2.10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为了确保紧急广播系统正常工作,本条对其保障条件、应备功能作出了相应规定,且与《应急声系统设备主要性能测试方法》GB/T 33856-2017的相关条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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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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