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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21.5.1 设备间应根据主干线缆的传输距离、敷设路由和数量,设置在靠近用户密度中心和主干线缆竖井位置。
21.5.2 设备间内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设备间的宽度不宜小于 2.5m。设备间使用面积的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信息插座大于6000个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每增加1000个信息点,宜增加 2m² ;
2 设备间安装程控用户交换机、信息网络设备或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机柜时相应增加面积;
3 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使用的设备间,当采用800mm宽机柜时,设备间面积不应小于 15m² o
21.5.3 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m² ,电信间的数量应按所服务楼层范围及工作区面积来确定。当该层信息点数量不大于400 个最长水平电缆长度小于或等于 90m 时,宜设置1个电信间;最长水平线缆长度大于 90m 时,宜设2个或多个电信间;每层的信息点数量较少,最长水平线缆长度不大于90m的情况下,宜几个楼层合设一个电信间 。
21.5.4 设备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标准19in机柜;
2 机柜单排安装时,前面净空不应小于1.0m ,后面及侧面净空不应小于0.8m;多排安装时,列间距不应小于1.2m;
3 设备间和电信间内壁挂式配线设备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m;
4 公共场所安装配线箱时,暗装箱体底边距地不宜小于0.5m ,明装式箱体底面距地不宜小于1.8m 。
21.5.5 设备间及电信间应采用外开丙级防火门,地面应高出本层地面 0.1m 及以上或设置防水门槛。
21.5.6 设备间及电信间的设计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 23 章的有关规定。
    
      
21.5.2 设备间内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设备间的宽度不宜小于 2.5m。设备间使用面积的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信息插座大于6000个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每增加1000个信息点,宜增加 2m² ;
2 设备间安装程控用户交换机、信息网络设备或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机柜时相应增加面积;
3 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使用的设备间,当采用800mm宽机柜时,设备间面积不应小于 15m² o
21.5.3 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m² ,电信间的数量应按所服务楼层范围及工作区面积来确定。当该层信息点数量不大于400 个最长水平电缆长度小于或等于 90m 时,宜设置1个电信间;最长水平线缆长度大于 90m 时,宜设2个或多个电信间;每层的信息点数量较少,最长水平线缆长度不大于90m的情况下,宜几个楼层合设一个电信间 。
21.5.4 设备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标准19in机柜;
2 机柜单排安装时,前面净空不应小于1.0m ,后面及侧面净空不应小于0.8m;多排安装时,列间距不应小于1.2m;
3 设备间和电信间内壁挂式配线设备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m;
4 公共场所安装配线箱时,暗装箱体底边距地不宜小于0.5m ,明装式箱体底面距地不宜小于1.8m 。
21.5.5 设备间及电信间应采用外开丙级防火门,地面应高出本层地面 0.1m 及以上或设置防水门槛。
21.5.6 设备间及电信间的设计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 23 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21.5.2 第1款、第2款 设备间的使用面积不包括程控用户交换机、计算机网络设备等设施所需的面积在内。如果1个设备10㎡(2.5m×4.0m)计,大约能安装5个600mm宽度的19in机柜。在机柜中安装电话大对数电缆多对卡接式模块,数据主干线缆配线设备模块,大约能支持总量为6000个信息点所需(其中电话和数据信息点各占50%)的建筑物配线设备安装空间。设备间的面积确定同样地需考虑机柜尺寸这一因素。如采用800mm宽度的19in机柜,则需要增加设备间的面积。
	    第3款 光纤到用户单元接入点设置在设备间时,共安装4个19in标准机柜。其中3个机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每家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1个机柜,机柜满足配线光缆与光纤跳线的引入、配线光缆光纤的成端与盘留、光纤配线模块与光纤分路器(1:64)的安装及理线的需要。另一个机柜满足用户光缆与光纤跳线的引入、用户光缆光纤的成端与盘留、光纤配线模块的安装及理线的需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建筑物建设方机柜的光纤配线模块之间通过光跳线互通。
当配线设备安装采用4个600mm宽的机柜时,设备间尺寸为4m×2.5m,面积为10㎡。如果采用4个800mm宽的机柜时,设备间尺寸为5m×3m,则面积为15㎡。当设备间还需安装通信成端与入口设施时,应相应地扩大其面积,以满足设施安装的特定要求。
	
    2 预留空间需考虑地面采用的活动地板板块的尺寸、设备安装施工方便及运行和维护的安全。当配线设备安装采用4个600mm宽的机柜时,设备间尺寸为4m×2.5m,面积为10㎡。如果采用4个800mm宽的机柜时,设备间尺寸为5m×3m,则面积为15㎡。当设备间还需安装通信成端与入口设施时,应相应地扩大其面积,以满足设施安装的特定要求。
		21.5.3 电信间主要为楼层安装配线设备(机柜、机架、机箱等)和楼层计算机以太网交换机的场地,并可考虑在该场地内设置线缆竖井、等电位接地体、电源插座、UPS配电箱等设施。在场地面积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设置光纤到用户单元配线箱、无线信号覆盖等系统的电缆管槽、功能模块及配线箱的安装。
		
			21.5.4 设备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 19in机柜的尺寸宽度为600mm或800mm,深度为600mm~1200mm不等;机柜的高度以占有的空间选用:机柜2000mm高,占42U空间;1800mm高,占37U空间;1600mm高,占32U空间;1400mm高,占27U空间;650mm高,占12U空间;500mm高,占9U空间;350mm高,占6U。1U=44.5mm高。
	1 19in机柜的尺寸宽度为600mm或800mm,深度为600mm~1200mm不等;机柜的高度以占有的空间选用:机柜2000mm高,占42U空间;1800mm高,占37U空间;1600mm高,占32U空间;1400mm高,占27U空间;650mm高,占12U空间;500mm高,占9U空间;350mm高,占6U。1U=44.5mm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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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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