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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17.2.1 呼叫信号系统宜由主机、呼叫分机、信号传输、呼叫提示等单元组成。
	17.2.2 医院病房护理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医院的规模、医护标准的要求,在医院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叫信号系统。
	    2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为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主机应设在本单元护士站。
	    3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呼叫分机单元,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电压。
	    4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应随时接收患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患者床位号或房间号;
	    2)当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门口宜具有光提示,走廊宜具有提示显示屏;
	    3)多路同时呼叫时,能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患者应具有优先呼叫权;
	    5)病房卫生间的呼叫,在主机处应具有紧急呼叫提示;
6)对医护人员未做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6)对医护人员未做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医护人员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能录音、回放;
	    8)危险禁区病房或隔离病房宜具备现场图像显示功能,并可在护士站对分机呼叫复位、清除;
	    9)宜具有护理信息自动记录功能;
	    10)宜具有故障自检功能。
	17.2.3 医院候诊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门诊区的候诊室、检验室、放射科、药局、出入院手续办理处等,宜设置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2 设置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的医院,候诊呼叫信号系统应与HIS联网,设置出诊席虚拟叫号器,实行挂号、候诊、就诊一体化管理和信息统计及数据分析。
	    3 候诊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就诊排队应以科室初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1)就诊排队应以科室初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医生呼叫,并应在候诊区的主显示屏上准确显示候诊号及就诊席号;
	    3)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诊;
4)分诊台可对候诊厅语音提示,音量可调,应保证有效提示;
5)诊室分机与分诊台主机可双向通话;
4)分诊台可对候诊厅语音提示,音量可调,应保证有效提示;
5)诊室分机与分诊台主机可双向通话;
	    6)诊室门口宜设置提示分屏;
	    7)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功能。
	
		17.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呼叫信号系统。
	
		17.2.5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呼叫信号系统,应按看护区及看护责任体系划分为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看护服务站。
2 呼叫分机单元,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电压。
3 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呼叫分机单元,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电压。
3 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呼叫主机应随时接受居住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者号或房间号;
		
			    2)当有呼叫时,看护服务站呼叫主机上应有声、光提示,寓所门口宜有光提示,走廊宜有显示屏备忘提示;
		
			    3)应允许多路同时呼叫,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老年人应设置优先呼叫权;
		
			    5)寓所卫生间的呼叫,应在主机处有紧急呼叫提示;
		
			    6)对看护人员未做临场处置的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看护人员与居住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能录音、回放;
		7)具有看护人员与居住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能录音、回放;
			    8)宜具有看护信息自动记录功能;
		
			    9)宜具有故障自检功能。
			
	
				    4 呼叫信号系统除应具备有线呼叫信号设施外,还可设置园区范围内无线追踪定位寻叫设施,并应具备在园区范围内无线追踪定位、呼叫和双向通话的功能。
			
				17.2.6 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邮政、银行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营业厅、仓库货场提货处等场所,宜设置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
2 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信、邮政、银行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营业厅、仓库货场提货处等场所,宜设置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
2 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客户排队应按普通客户、贵宾客户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柜员呼叫,应准确显示客户号和接受服务的窗口号;
			
				    3)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派;
4)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营业环境的肃静;
			4)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营业环境的肃静;
				    5)宜具有客户对柜员服务评价的功能。
				
		
					17.2.7 电梯多方通话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轿厢(轿顶、井道底坑)、电梯机房、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宜设置电梯多方通话系统。
2 系统宜由管理主机、分机和传输线路组成。
3 电梯多方通话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设置的通信终端均应具有多方通话功能;
				2 系统宜由管理主机、分机和传输线路组成。
3 电梯多方通话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设置的通信终端均应具有多方通话功能;
					    2)系统应具有确定呼叫者地址的功能;
				
					    3)当呼叫繁忙时,应能呼叫保持及等待;
4)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应能逐一记忆、可查。
					
			4)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应能逐一记忆、可查。
						    4 当建筑物内的消防电话为多线制调度主机时,也可用消防电话替代电梯多方通话系统。
					
						    5 当电梯轿厢、电梯机房、物业管理室内设有互拨的电话分机时,可不再设置本系统。
					
						17.2.8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卫生间应设置公共求助呼叫信号装置。
					
						    2 停车库无障碍车位宜设置公共求助呼叫信号装置。
3 系统主机宜设于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
					3 系统主机宜设于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
						    4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低位按钮底边距地0.4m~0.5m;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3)无障碍卫生间门口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3)无障碍卫生间门口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条文说明
    17.2.2 医院病房护理呼叫信号系统:
第2款 本款有下列两层含义:
1 “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是划分子系统(信号管理单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使系统实用、好用、便于管理的基本保证;
	 
第2款 本款有下列两层含义:
1 “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是划分子系统(信号管理单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使系统实用、好用、便于管理的基本保证;
	    2 各子系统(信号管理单元)可以是非联网独立工作的,也可将各子系统联网组成医院护理呼叫信号系统,便于总值班掌握各护理区、科室病房的护理服务情况及资源调配。
	    工程中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组成方案。
	    第3款 安全特低电压指42V、36V、24V、12V、6V。
	    第4款 强调接收呼叫在时间上的不间断和位置上的准确。
	
		显示床位号或房间号”,并非一定显示字符,也可以模拟盘显示呼叫位置。工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显示形式。
	
		    所有提示方式的设置,都是为便于医护人员迅速、准确、直观地找到呼叫位置。如病房门口的光提示和走廊提示显示屏,都具有防止医护人员匆忙中遗漏、遗忘患者地址及返回护士站途中接收新的患者呼叫的功能。
		
第4款 8)项 本项是对6)项解除呼叫方式规定的除外情况。
	
			    紧急呼叫是指既有优先呼叫权,又有特殊提示方式。
		
			    对具体工程而言,呼叫提示信号的解除装置应设于病房或病床呼叫分机处,医护人员作临床处置,同时将提示信号解除,否则呼叫提示信号将持续保留。护士站不能远程解除呼叫,除非系统关机。
		    根据医院建筑设计实践,对病房呼叫信号系统是否应具备对讲功能,存在分歧。赞成具备对讲功能的观点认为,有了对讲功能,加强了护一患之间的沟通,便于医护人员了解患者的需求及临床情况,使得医疗服务更具针对性,快速、高效。有了呼叫系统,不到现场就可以解决,提高了对整个护理区的工作效率。不赞成具备对讲功能的观点认为,有了对讲功能,有事没事,事大事小成天呼叫不断,有可能影响对真正需要救治的患者的服务,系统投资多,效果还不好。关于“效率”和“服务”的分歧,根本上还是管理和基于管理的营运问题。设计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建设方提出建议并按建设方决定的方案执行。第4款 8)项 本项是对6)项解除呼叫方式规定的除外情况。
		17.2.3 医院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第1款 门诊量较大医院的候诊室、检验室、药局、出入院手续办理处,因等候患者多、求诊求药心切,患者局部集中,不利于医疗秩序的管理。候诊、取药等呼叫信号因其告示范围相对较大,排序原则公开,便于形成较好的候诊、取药秩序。
	
		    第2款 “出诊席虚拟叫号器”由与HIS系统兼容的叫号软件写入出诊电脑工作站。虚拟叫号器具有支持任意编组和在不变更硬件设施的情况下随出诊电脑工作站位移的优点。
	
		    第3款 “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是指某些检验室、放射科室等。
17.2.5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呼叫信号系统:
第4款 寓所门口提示器和走廊显示屏为辅助提示的备选设置项。
		
17.2.5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呼叫信号系统:
第4款 寓所门口提示器和走廊显示屏为辅助提示的备选设置项。
			17.2.7 电梯多方通话系统:
		
			    第1款 为支持电梯维修和故障时的乘客救援,工程中提出设置电梯三方通话或五方通话系统。
		
			17.2.8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
		
			    无障碍卫生间等场所的呼叫器不宜采用拉线式,拉线式呼叫器紧急情况下极易损坏且不易恢复,导致无法进行再次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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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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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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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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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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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0 母线槽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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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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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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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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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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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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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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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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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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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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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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