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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11.9.1 建筑物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信息系统是否需要防雷电电磁脉冲,应根据防雷区及设备要求进行损失评估,做到安全、适用、经济;
	    2 对于未装设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电子信息系统需防雷电电磁脉冲时,该建筑物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
	    3 当工程设计阶段不明确电子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设置且预计将设置电子信息系统时,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金属构架、混凝土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电气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连成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适当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联结板;
	    4 建筑物内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所在地雷暴日、设备所在的防雷区及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采取相应的屏蔽、接地、等电位联结及装设电涌保护器等防护措施;
	    5 根据电磁场强度的衰减情况,防雷区可划分为LPZ0A 、LPZ0B 、LPZ1及LPZn+1区;分区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规定;
		    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按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将信息系统防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等级划分为A 、B 、C、D 四级,分级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源严禁采用架空线路直接引入。
	
		11.9.2 为减少雷电电磁脉冲的干扰,宜在建筑物和被保护房间的外部设屏蔽,合理选择敷设线路路径及线路屏蔽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金属屋顶、立面金属表面、钢柱、钢梁、混凝土内钢筋和金属门窗框架等大尺寸金属件,应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2 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在两端及在防雷区交界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系统要求只在一端做防雷等电位联结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处理;
	
		    3 两个建筑物之间的非屏蔽电缆应敷设在金属导管内,导管两端应电气贯通,并应连接到各自建筑物的防雷等电位联结带上;
	
		    4 当建筑物或房间的大屏蔽空间由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组成时,穿入该屏蔽空间的各种金属管道及导电金属物应就近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5 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共用接地网;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网互相连接。
	
		11.9.3 穿过各防雷区界面的金属物和系统,以及在一个防雷区内部的金属物和系统均应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各防雷区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由于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被保护设备位置不在界面处,且线路能承受所发生的浪涌电压时,电涌保护器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线路的金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2 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接地网;
	
		    3 建筑物金属立面、钢筋等屏蔽构件宜每隔5m与环形接地体或内部环形导体连接一次;
	
		    4 电子信息系统的各种箱体、壳体等金属组件应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11.9.4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保护,当上级电涌保护器为开关型电涌保护器,次级电涌保护器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m。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均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5m。除采用能量自动控制型组合电涌保护器外,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退耦装置。
	
		11.9.5 配电线路用电涌保护器应根据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安装位置对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冲击电流、放电电流、电压保护水平等参数进行选择,电涌保护器应能熄灭在雷电流通过后产生的工频续流;用于配电线路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和标称放电电流的参数,宜符合表11.9.5 的规定。
	

		11.9.6 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 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11.9.7 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应按下式计算:
	
		    1 对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2 对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应取下列公式中的较大者:
	
			    式中:Up/f——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kV);
Up——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kV);
		Up——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kV);
			              △U——电涌保护器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降,即L×di/dt,户外线路进入建筑物处可按1kV/m计算,在其后的可按△U=0.2Up计算,仅是感应电涌时可略去不计。
	
		    3 为取得较小的电涌保护器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应选用有较小电压保护水平值的电涌保护器,并应采用合理的接线,同时应缩短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长度。
	
		11.9.8 当防护沿线路引入雷击电涌时,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小于或等于5m 时, Up/f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Uw——被保护设备的设备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kV)。
	
		    2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5m且小于或等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结,Up/f应满足下式要求:
	
		    3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结,Up/f应满足下式要求:
	
		    4 需要保护设备的耐冲击电压Uw和220V/ 380V 三相配电线路可按表11.9.8 的规定取值;其他线路和设备,包括电压和电流的抗扰度,宜按制造商提供的材料确定。
	
		    注:1 Ⅰ类——含有电子电路的设备,如计算机、有电子程序控制的设备;
	
		           2 Ⅱ类——如家用电器和类似负荷;
	
		           3 Ⅲ类——如配电箱(柜)、断路器,包括线路、母线、分线盒、开关、插座等固定装置的布线系统,以及应用于工业的设备和永久接至固定装置的、固定安装的电动机等的一些其他设备;
	
		           4 Ⅳ类——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滤波器。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17626.5 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 中的数值时,公式(11.9.8-1) ~公式( 11.9.8.3 )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11.9.9 220V /380V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的设置,应与接地形式及接线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不应小于表11.9.9所规定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注:1 *为故障下最坏的情况,所以不需计及15% 的允许误差。
	
		           2 U0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在220V/380V 三相系统中即相电压220V 。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表11.9.10-1和表11.9.10-2的规定。
	
			    注:Un为额定工作电压。
		
				    注:信号线用电涌保护器应满足信号传输速率及带宽的需要,其接口应与被保护设备兼容。
			
				11.9.11 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超过0.5m 。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过电流保护器件应具备如下能力:
			
				    1 分断SPD 安装线路的预期短路电流;
			
				    2 耐受通过SPD 的电涌电流不断开;
			
				    3 分断SPD 内置热保护所不能断开的工频电流。
		条文说明
    
	11.9.1 民用建筑的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要求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相关内容。
	    第7款 民用建筑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防雷设计要求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相关内容。
	11.9.5 建筑物及结构的自然屏蔽、线路路径的合理选择及敷设都是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但电子设备的供电及信号系统也应为电子设备正常工作提供可靠保证,设置必要的SPD表1.9.5基于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802.1做过相关试验的电涌保护器产品。
	1.9.11 为了降低电涌保护器连接导线上的感应电压L▪di/dt连接电线应短而直,且越短越好,引线总长度不宜超过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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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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