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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8.9.1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有耐火要求的场所。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具有不低于B1级的难燃性能。
	8.9.2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敷设环境和使用要求,选择采用电缆桥架、吊架和支架敷设。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电缆桥架内不宜有接头。
	8.9.3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其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8.9.4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经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预留电缆的裕量。
	8.9.5 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钢质保护导管、槽盒、固定卡具及进出钢质配电柜(箱)处,应采取切断磁路的措施。
	8.9.6 多根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应采用减少涡流影响的排列方式。
	8.9.7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和防火封堵措施。
	8.9.8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金属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本章第8.5.18条的要求。
条文说明
    
		8.9.1 在民用建筑中,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作为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设计应按照消防设备火灾时的连续供电时间,电缆的耐火时间、耐火温度、耐受电压,线路损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阻燃性能指标按《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2014执行,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电气性能不应低于消防设备允许的电压偏差。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所采用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应符合企业标准,但是企业标准的性能指标不应低于国家标准,且必须通过国家认证机构检验合格,设计方可采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通过的检验标准有:《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GB/T19216和《在火焰条件下保持线路完整性的耐火实验方法》BS6387。
	
		8.9.2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接头是薄弱环节,易发生故障。如果将其设置在电缆桥架内,发生短路故障和导体接触不良时,可能危及其他电缆安全运行。当施工时确实有接头存在时,接头的性能和功能要求应与本体一致。
	
			8.9.3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其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8.9.4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经过建筑物变形缝或引入振动源设备时,线路可能会变形,预留电缆的裕量是对所引起的电缆线路的变形进行补偿。工程中通常将电缆敷设成“S”形弯,对变形进行补偿。
		
			8.9.5 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进出钢制配电柜(箱)时,应采取分隔磁路,防止涡流产生的措施,可采用在配电柜上开大孔,更换铜隔板或在钢板上开长条孔切断分相磁路措施。单芯电缆穿墙或楼板时,不可采用铁磁材料的闭合导管、槽保护,可采用非导磁的铝合金导管或刚性塑料导管防止产生涡流。
		
			    支承单芯电缆的桥架、支架及固定卡具,必须避免形成闭合磁路,可采用铜带或尼龙制成的非导磁卡具或扎带。
		
			8.9.6 单芯电缆通过交流电流时,就会在电缆周围产生交变磁场。如果穿钢管或穿过铁磁材料的金属环状物时,交变磁场就会在环状金属物内感生交变环流,简称涡流。这种涡流将导致钢管、铁磁环状物发热,严重时可危机电缆安全运行,因此在布线系统中应避免涡流产生。减少涡流影响的排列方式工程中通常采用品字形或田字形捆扎布线。
		
			8.9.7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穿过墙、楼板布线时,通常采用预埋钢管保护或金属槽盒保护方式防止机械损伤。另外,预埋钢管与电缆之间的缝隙或槽盒内布线后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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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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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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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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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5 电缆桥架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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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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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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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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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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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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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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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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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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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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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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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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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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