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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园区综合管道
	26.2.1 园区内弱电布线系统线缆应首选地下综合管道方式敷设,当遇有特殊敷设要求的场地,可选用地下专用电缆沟等方式敷设。地下综合管道应包括通信专用管道和其他弱电布线系统管道。
	26.2.2 地下综合管道路由设计应与其他设施的地下管线整体设计相结合,与园区内建筑、道路、桥梁、专用电缆沟等土建设施同步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有电蚀、化学腐蚀和强烈震动的地段;
	    2 应避开已有在建规划或土壤沉降未结实的地段;
	    3 应避免在冻土层和翻浆层内。
	26.2.3 地下综合管道的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敷设在人行道下或人行道旁的绿化带下;
	    2 管道宜在建筑物弱电管道进出多的道路一侧;
	    3 管道宜与室外总图上弱电设施和立杆同侧。
	26.2.4 地下综合管道宜避免与燃气管道、热力管道、高压电力管道同侧。当不可避免时,其管道与其他设施地下管道及建筑物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26.2.5 地下综合管道在不同敷设环境下应采用相适应的管道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敷设环境下宜采用塑料管道或复合材料管道:
	    1 )管道的埋地深度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经常被水浸泡的地段;
	    2 )地下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3 )地下设施管道较密集、状况复杂且障碍物较多的地段。 
		    2 在下列敷设环境下应采用厚壁钢导管:
	
		    1 )管道穿越车行道路时不具备包封条件的地段;
	
		    2 )管道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大的地段;
	
		    3 )管道附挂在过河桥梁底部上或跨越沟渠或需要悬空布线的地段;
		
			    4)管道受电磁场干扰影响、需加设屏蔽或需特殊防护措施的地段;
		
			    5 )建筑物引入管道、沿墙或沿立杆引上暴露的管道。
26.2.6 地下综合管道可采用塑料管(硬质单孔实壁管、半硬质单孔双壁波纹管、硅芯管、多孔塑料管、塑料合金复合型管等)、热镀锌焊接厚壁钢管、无缝钢管和钢塑复合管。
		26.2.6 地下综合管道可采用塑料管(硬质单孔实壁管、半硬质单孔双壁波纹管、硅芯管、多孔塑料管、塑料合金复合型管等)、热镀锌焊接厚壁钢管、无缝钢管和钢塑复合管。
			26.2.7 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应按照近期、远期线缆使用需求及备用管孔数确定。在同一路由上,管道应按远期容量一次建成。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道中通信专用管道管孔的容量应满足3 家及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敷设光缆的需要;
		
			    2 用作敷设光缆等线缆的地下管道(每一单孔管)宜按需求一次敷设多根32mm 或40mm 外径的硅芯塑料子管道,其多根子管道的总外径不应超过原管道内径的85%;
			
	
				    3 综合管道中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可采用圆形厚壁塑料管或矩形与多边形厚壁多孔塑料管。
			
				26.2.8 大型园区地下综合管道中各段管道数量、管径及备用管道最低数量宜按表26. 2.8 的要求执行。
			
				26.2.9 地下综合管道宜按弱电各线缆敷设容量需求进行不同管道材料与管径的组合配置。
			
				26.2.10 地下综合管道的埋地深度、人(手)孔放坡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综合管道顶部至绿化带地面或人行道路面最小埋深宜符合表26. 2. 10 的规定;
			
				    2 进入人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净距不宜小于0. 4m ,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0. 3m ;进入手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0. 2m;
		
	表26.2.8 弱电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管径的配置
	
	

		注: 1 本地市政通信管网引入园区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间的公用电信网通信专用管道(含广电)宜不少于6 根(含2 根备用管)。
	
		        2 弱电系统布线主干管道分别由园区信息通信设备间(总配线间)、消防安保控制室(配线间)引出,经过人(手)孔及支线管道后引至各个单体建筑。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的根数与管径规格应按园区弱电线路布线近期需求与远期的扩展设定。
	
		        3 弱电系统布线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直选用硬聚氯乙烯(PVC-U)或聚乙烯管(PE)两类塑料管,在高寒地区等特殊环境处直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塑料管。聚氯乙烯和聚乙烯管及高密度聚乙烯管分别可选用硬质实壁管与半硬质双壁波纹管。
	
		        4 用于光/电缆通信网络及弱电布线系统的高密度聚乙烯硅芯管宜作为子管多根敷设在大口径硬聚氯乙烯(PVC-U) 或聚乙烯管(PE)两类塑料管内,或可多根敷设在大口径圆形焊接金属钢导管、无缝钢管、钢塑复合管 (热浸塑钢管)等管材内。
	
		        5 塑料管公称外径为50mm~ 75mm 时,壁厚度不宜小于4. 0mm; 100mm~ 110mm 时,壁厚度不宜小于4.5mm。
	
		        6 钢导管公称口径为DN50 ~ DN65/ DN80 ~ DN100 / DN125 ~ DN150 时,其管壁厚度宜分别对应不小于4. 5mm/5. 0mm/ 5. 5mm 。
	
		        7 管中内置多根子管的硅芯塑料管宜采用外/内径为40mm / 32mm 或32mm / 26mm ,壁厚度不宜小于3.0mm,以增加大口径管道中的利用率。
	
		        8 表中未标出硬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多孔一体塑料管(栅格管、蜂窝管、梅花管等)规格管材。
	    3 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l0m ;塑料管道下应做基础层,管道上部应加敷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及管道外加设钢筋混凝土外包封固定等措施;
	表26.2.10 地下综合管道顶部至绿化带或行道路面最小埋深(单位: m)
	

		注: 1 塑料管的最小埋深达不到本表内要求时,应采用热镀辞钢导管或钢筋混凝土包封等保护措施;
	
		        2 管道最小埋深是指上层管道的顶面至绿化带地面或人行道路面的距离;
	
		        3 轻轨电车道是指园区内有人或无人驾驶的单轨或双轨轻型电车轨道。
	    4 地下综合管道敷设时应向人(手)孔放坡;管道坡度宜为0. 3%~ 0. 4% ,不得小于0. 25% ;当室外道路或地势已有坡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
	    5 地下综合管道中直线管道敷设的段长离两边人(手)孔间距不宜超过120m ,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 形弯道。26.2.11 地下综合管道与通信设施或弱电设施之间衔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用通信网人(手)孔至用地红线内通信设施进线间处的衔接管道(引入管)不宜少于6 根单孔管;园区人(手)孔至单栋建筑物弱电设施进线间的衔接管道(引入管)宜采用4 根及以上单孔管;
	    2 管道人(手)孔之间的衔接管道宜采用4 根及以上单孔管;
	    3 管道应与园区屋外各弱电线缆交接箱、分接箱、控制箱、过路箱、立杆等引上管衔接;
	    4 与室外弱电系统终端设备衔接的管道应采用不低于壁厚2.0mm 的热浸镀钵钢导管或采用中型机械应力及以上的刚性塑料导管,导管埋地深度不宜低于0. 7m ,引出地面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26.2.12 人(手)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区地下综合管道的分叉点、管道拐弯处、道路的交叉路口、坡度较大的转折处、跨越桥梁的两端处、设有室外线缆交接箱处、建筑物引入处、采用特殊方式穿越道路的两端等部位,宜设置人(手)孔;
	    2 人(手)孔位置应与电力电缆管、热力管、燃气管、排水管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其他机电设施的地下管线不得在人(手)孔内穿过;
	    3 人(手)孔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货物堆积场地、低洼积水等处;
	    4 交叉路口的人(手)孔位置宜选择在人行道或绿化地带;
	    5 与公用通信网管道相通的人(手)孔位置,应方便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已有的管网衔接。
	
		26.2.13 人(手)孔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期及远期发展管道群容量大于6 孔时,宜采用人孔;
	
		    2 近期及远期发展管道群容量不大于6 孔时,宜采用手孔;
	
		    3 采用暗式渠道时,宜采用手孔;
	
		    4 地下管道引上处、室外落地式线缆交接箱基座处,宜采用手孔。
	
		26.2.14 弱电综合管道人(手)孔程式应根据所在管段的用途及容量选择。
	
		26.2.15 园区地下设置封闭式或可开启式专用电缆沟(通道)、共同沟或综合管廊时,其电缆沟与线缆的敷设方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8 章中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26.2.4 地下通信管道与其他设施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82的规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 50373的有关规定。
	表82 通信管道和其他地下管道及建筑物的最小净距
	

		注:① 主干排水管后敷设时,其施工沟边与通信管道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m。
	
		       ② 当通信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净距不宜小于0.4m,通信管道应做包封,包封长度自排水管的两侧各加长2.0m。
	
		       ③ 与煤气管道交越处2.0m范围内,煤气管不应做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如上述情况不能避免时,通信管道应做包封2.0m。
④ 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净距可减至0.15m。
		
④ 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净距可减至0.15m。
			26.2.6 地下公用电信网通信专用管道和弱电系统综合管道可采用塑料管(硬质单孔实壁管、半硬质单孔双壁波纹管、多孔塑料管、硅芯管)、塑料合金复合型等管道,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通信管道用塑料管 第1部分:总则》YD/T 841.1、《地下通信管道用塑料管 第2部分:实壁管》YD/T 841.2、《地下通信管道用塑料管 第3部分:双壁波纹管》YD/T 841.3、《地下通信管道用塑料管 第5部分:梅花管》YT/T 841.5、《地下通信管道用塑料管 第8部分:塑料合金复合型管》YD/T 841.8、《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 50373中的有关规定。
地下公用电信网通信专用管道和弱电系统综合管道当采用热镀锌焊接厚壁钢导管、无缝钢管和钢塑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下公用电信网通信专用管道和弱电系统综合管道当采用热镀锌焊接厚壁钢导管、无缝钢管和钢塑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热镀锌焊接厚壁钢导管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焊接钢管尺寸及单位长度重量》GB/T 21835中的有关规定且可参照表83的规定执行。
			
				表83 焊接钢管的公称口径与钢管的外径、壁厚对照表(单位:mm)
				
续表 83
				
			
续表 83

					     注:表中的公称口径即为公称直径,其系近似内径的名义尺寸,但不表示外径减去两个壁厚所得的内径。
				
					    2 采用无缝钢导管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17395中的有关规定,且可参照表84的规定执行。
				
					表84 无缝钢导管的公称口径与钢管的外径、壁厚对照表(单位:mm)
					
				
					    注;1 表中的公称口径即为公称直径,其系近似内径的名义尺寸,但不表示外径减去两个壁厚所得的内径;
2 表中其他的公称口径普通无缝钢管均为通用系列管材。
3 *表示外径规格尺寸为63.5mm、101.6mm为普通无缝钢管中非通用系列管材。
					
			2 表中其他的公称口径普通无缝钢管均为通用系列管材。
3 *表示外径规格尺寸为63.5mm、101.6mm为普通无缝钢管中非通用系列管材。
						    3 采用钢塑复合管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塑复合管》GB/T 28897中的有关规定。
26.2.7 地下通信管道中的子管宜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硅芯管,其内壁应具有硅胶质固体润滑剂的复合管道,并具有摩擦系数低、密封性能好、耐化学腐蚀等优点。
						
							
					
				26.2.7 地下通信管道中的子管宜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硅芯管,其内壁应具有硅胶质固体润滑剂的复合管道,并具有摩擦系数低、密封性能好、耐化学腐蚀等优点。
							26.2.13 人(手)孔的设置
第1款 人(手)孔的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款 人(手)孔的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手)孔设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渗水措施;设置在地下冰冻层以内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人(手)孔,并应采取防渗水措施;
						
							    2)人(手)孔应有混凝土基础,遇到土壤松软或地下水位较高时,应在人孔井底部基础下增设砂石、碎石垫层,或釆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3)人(手)孔的盖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纤维材料预制,厚度不宜小于100mm;手孔盖板数量应根据手孔长度确定。
26.2.14 弱电综合管道人(手)孔程式应根据所在管段的用途及容量并按表85选择。
						26.2.14 弱电综合管道人(手)孔程式应根据所在管段的用途及容量并按表85选择。
							表85 弱电综合管道人(手)孔程式
							
续表 85
							
续表 85
							
						
续表 85

续表 85

								    注:1 表格中的“注”是表示可根据引入管的埋深调节人(手)孔的净深高度;
							
								           2 表格中管道容量6孔及6孔以下宜采用手孔,6孔以上可采用人孔;
							
								           3 表中管孔表示公称外径为110mm及以下圆形的塑料管的孔数或公称口径为DN125及以下厚壁金属钢管的孔数,但未标示出多孔一体塑料管材即每一根一体多孔管形状具有4/6/9子孔栅格状管、3/4/5/7子孔蜂窝状管、4/5/7子孔梅花状塑料管);园区内弱电主干综合管道宜优先选用多孔体塑料管材;
							
								           4 表格中括弧内的参数为人(手)孔设计时对应的大一号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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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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