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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交流充电桩
	9.7.1 本节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室内外安装的交流充电桩,安装在室外的充电桩的防水防尘等级不应低于IP65。
	9.7.2 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应采用单相、交流220V电压,电压偏差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7%、-10%;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
	9.7.3 计算单台交流充电桩容量时需考虑充电机的功率因数和效率,计算多台交流充电桩总容量时尚需考虑同时系数。
	9.7.4 交流充电桩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节和第7.7节相关规定;
	    2 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A型RCD。
	
		9.7.5 交流充电桩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外部手动设置参数和实现手动控制的功能和界面;
	
		    2 显示各状态下的相关信息,包括运行状态、故障报警、充电电量、计费信息等;
	
		    3 设置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出电源;
	
		    4 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出现异常时,交流充电桩应立即自动切断输出电源。
	
		9.7.6 安装在公共区域内的公用交流充电桩应配置电能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充电接口应独立配备计量装置;
	
		    2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应选用交流多费率有功电能表,应采用直接接入式,电压220V ,电流lOA (40A ),频率50Hz ,准确等级2.0 级;
	
		    3 交流充电桩应能采集交流电能表数据、计算充电电量,显示充电时间、充电电量及充电费用等信息,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
	
		    4 交流充电桩应显示本次充电电量,并可将该项清零;
	
		    5 交流充电桩可至少记录100次充电行为,记录内容包括充电起始时间、起始时刻电量值、结束时刻、结束时间电量值和充电量。
	
		9.7.7 安装在公共区域或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撞击措施:
	
		    1 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2 设置机械防护措施;
	
		    3 设备防机械撞击级别至少为IK07 。
	
		9.7.8 保护接地端子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
	
		9.7.9 交流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电线、电缆。
条文说明
    
	9.7.1 民用建筑室内的场所,是指多层和高层建筑内的地下、地上车库,别墅内的车库和室外停车场。
	9.7.2 交流充电桩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是采用传导方式为具备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当前交流充电桩国内外主流电动汽车生产厂商所生产的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的交流供电电源主要采用单相220V交流电压,额定电流为16A(较常用)和32A。考虑到电动汽车当前的应用需要及电动汽车的发展趋势,确定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采用单相220V交流供电,额定电流不大于32A。
	9.7.3 功率因数和效率应该以电动汽车和充电桩的数据为依据,在设计阶段如无充电机的详细资料,单台充电机的功率因数和效率参考取值0.9。同时系数可与最终用户和物业管理部门沟通使用者的近期和远期使用情况后确定,也可参考以下取值:3台及以下,取1;4台~10台,取0.8;11台~20台,取0.6;大于20台,取0.5。
	9.7.4 充电装置中的电子元件会在系统中产生脉动直流,传统的AC型RCD对脉动直流无法进行有效的剩余电流保护,所以在交流充电桩中剩余电流保护器应选用A型。
	9.7.5 为了保证充电过程中操作者、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的安全,交流充电桩应具备急停开关。
	9.7.6 增加通信接口是为了统一管理。
	9.7.7 设置机械防护措施可为安装防撞栏。
	    按照国际标准“Degrees of protection provided by enclosure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against external mechanical impacts(IKcode)”IEC62262-2002中的定义,抗击有害的外部机械撞击能力的等级IK代码标准,IK代码表示抗击有害的外部机械撞击能力的等级。IK代码共分11个不同级别,IK后两位数字对应不同程度的能量冲击的值,其中IK07对应于2j级别的能量冲击(IEC62262-2002第4.2条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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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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