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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2.1 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应由自设前端或分配网络的接入点开始设计,并应明确下列主要技术条件和要求:
1 系统的组网形式;
2 有线电视信号接入点接口的技术参数;
3 用户终端的分布位置、数量及功能需求。
15.2.2 自设前端的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宜将当地有线电视信号接至自设前端,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5.2.1条规定外,还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1 自设前端时各类自设节目信号源的数量、类别;
2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设置点周围的地形,以及干扰源状况等。
	
15.2.4 当利用有线电视系统传播自设卫星电视接收信号、自设节目源信号时,有线电视频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持当地有线电视原传输频道直播;
2 强场强信号转换为避开当地有线电视开路频道播出;
3 选择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播出。
15.2.5 有线电视系统应根据系统的组网形式、用户终端的分布、数量设计接入点,接入点宜设置在用户终端密集区的中心位置。
15.2.6 有线电视系统可根据用户选择的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用户终端信息接口。
    
      
1 系统的组网形式;
2 有线电视信号接入点接口的技术参数;
3 用户终端的分布位置、数量及功能需求。
15.2.2 自设前端的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宜将当地有线电视信号接至自设前端,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5.2.1条规定外,还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1 自设前端时各类自设节目信号源的数量、类别;
2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设置点周围的地形,以及干扰源状况等。
	15.2.3 有线电视系统波段划分应符合表 15.2.3的规定。

1 保持当地有线电视原传输频道直播;
2 强场强信号转换为避开当地有线电视开路频道播出;
3 选择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播出。
15.2.5 有线电视系统应根据系统的组网形式、用户终端的分布、数量设计接入点,接入点宜设置在用户终端密集区的中心位置。
15.2.6 有线电视系统可根据用户选择的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用户终端信息接口。
条文说明
    15.2.1 有线电视系统组成形式在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里有描述。
	 
	    有线电视网络可由干线网、城域干线网和接入分配网构成。干线网是连接两个以上城市有线电视网络前端的大容量光传输网络。干线网可分国家干线网和省干线网两类。
	    城域干线网是城市有线电视网络中,连接前端和所有分前端的网络(针对HFC);或者连接所有核心节点、汇聚节点和接入节点的网络(针对IP)。
	    接入分配网是城市有线电视网络中连接城域干线网边缘设备和用户终端(或者用户家庭网络网关)的网络。
	    有线电视系统组网可由三种技术体系构成: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体系、数字基带传输交换(IP)体系、HFC和数字基带传输交换的叠加或融合(混合体系)体系。三种体系架构的应用由当地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管理部门确定,设计人员应根据当地有线电视组网的形式进行设计。
	    目前全国各地区有线电视系统组网入户的现状如下:
	    1 同轴电缆入户,HFC电口(CATVRF接口)接电视;或增加机顶盒(Cable Modem)可接提供HFC电口(CATV RF)接电视,提供IP电口(10/100Base-T接口RJ45)接电脑。
	    国内绝大多数有线网络运营商采用此种做法。
	    2 同轴电缆十对绞电缆入户,同轴电缆提供HFC电口(CATVRF)接电视;对绞电缆提供IP电口(10/100Base-T接口RJ45)接电脑。国内少量有线网络运营商采用此种做法。
	    3 光纤入户,目前国内少量有线网络运营商在特定试点小区采用,技术体制可分以下三种:
	    1)HFC光口(含Cable Modem)+EoC光口(以太网封装数据业务);
	    2)HFC光口(不含Cable Modem)+EPON光口(以太网封装数据业务);
	    3)HFC光口(不含Cable Modem)+GPON光口(ATM/GEM封装数据业务)。
	    双向传输已成为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的主流,根据我国目前有线电视系统的构成形式,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仍是较为理想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三网融合后可通过IP组网形式,实现光纤到户和光纤到用户终端设备。目前已能通过IP组网和EoC组网实现光纤到户,光纤到用户终端设备还需配置相应的产品或光电转换装置。
	    由于有线电视网络有三种形式,所以设计人员在做设计时,首先要明确系统的组网形式,组网形式不同,接入点接口的技术参数也不同。当设计人员明确有线电视组网络形式后,没有自设前端的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宜从建设用地红线内当地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接入点开始做设计。系统的接入点应由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管理部门确定。当建筑物及建筑群规模大,速率要求高时,建设用地红线内接入点数量及要求宜与当地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管理部门商定,有可能会设置分前端(当地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的分前端,不是民用建筑的自设前端)。当建设用地红线内设置分前端时,系统可从分前端开始做设计。
	    光缆的芯数应根据用户业务类型、数量及需求配置,分前端至光交接箱的光缆一般不少于8芯光纤;光交接箱至每个光节点的光缆一般为4芯~8芯光纤,超过100个用户终端的建筑物与建筑群,光交接箱至光节点的光缆一般不少于8芯光纤。
	15.2.2 自设前端的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信号可包括当地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提供的节目、自设卫星接收节目和自设节目。根据建设方的要求,设计人员可将自设卫星接收节目和自设节目信号与当地有线广播电视信号进行混合后传输。设计内容包括自设前端和建筑物及建筑群内有线电视接入分配网。
	    卫星接收节目和自设节目的设置由建设方提出要求。
	
		15.2.3 下行模拟电视频道配置、波段划分可参见现行行业标准《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106的有关规定;下行数字电视频道配置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的有关规定。
	
		15.2.4 当建设方要求自设卫星电视接收信号或自设节目源信号(包括两种信号源同时设置)时,增设的频道不应占用或改变当地有线广播电视选定的频道。
	
		    场强值的实测数据与理论计算数值有差异,取自实测数据相对准确。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信号场强值,宜取自实测数据。
	
		15.2.5 对于采用HFC组网的有线电视系统,接入点可设在建设红线里的分前端、光分配(光交接箱)或光节点处;对于采用IP组网的有线电视系统,接入点可设在建设红线里的汇聚节点或接入节点(光交接箱)处。
	
		    对于建筑群或超高层建筑,当用户终端设置区域有密有疏时,接入点宜设计在靠近用户终端集中区域,而不是设计在建筑群或超高层建筑的几何中心。如办公建筑、体育建筑、商店建筑有线电视的用户终端相对较少,住宅建筑、旅馆建筑有线电视的用户终端相对较多。
	
		15.2.6 用户终端在本章节里为连接用户终端设备(电视机、电脑、电话等)的机顶盒。当电视机、电脑具备机顶盒功能时,用户终端即为电视机、电脑。
	
		    用户终端可提供视频CATVRF接口、多媒体通信接口、语音接口、以太网接口、无线网络等。用户终端一般由当地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部门提供。
	
		    用户终端设备为用户直接操作使用的终端固定设备或移动设备,如电视、电脑、电话、手机、移动终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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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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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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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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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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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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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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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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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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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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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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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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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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