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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厂区工程
	10.4.1 厂区辅助生产设施可两项或数项合并设置。
	10.4.2 厂区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结构形式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排架、砌体结构或钢结构。其平面设计应紧凑、规整、柱网简单。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10.4.3 原料库、成品库及备品备件库计算面积利用系数可为0.5~0.6。仓库的高度应满足货物堆高和装卸、运输要求。仓库地面应采用易于清洁及耐压、耐磨的材料。其外门应满足通行运输车辆的要求,并应便于管理。原料及成品仓库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与采光。
	10.4.4 涤纶工业丝化学品库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根据储存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采取保温或降温措施。甲醛储存间应按本标准第10.5.6条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
	10.4.5 燃煤热媒站厂房可采用开敞或半开敞式钢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燃油、燃气热媒站可露天布置。
条文说明
            本节厂区工程系指厂区内单独或合并设置的辅助生产设施。
	10.4.1 本条规定的目的同样是为了有效节约用地、节约投资及节约能源。
	10.4.3 目前涤纶工厂愈来愈多采用立体智能仓库,立体智能仓库的仓库利用系数可根据生产厂家的设备情况适当增大。
	10.4.4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安全生产。
	10.4.5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自然通风,有利于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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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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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一般规定
 - 4.2 设备选型
 - 4.3 设备配置
 - 4.4 设备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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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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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管道材质选择
 - 5.4 特殊管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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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6 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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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 厂区工程
 - 10.5 建筑防火、防爆、防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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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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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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