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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职业卫生措施
	15.4.1有人值守的高噪声车间或工段应设置隔音观察室或休息室。
	15.4.2高噪声工艺设备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15.4.3下列生产区域的安全区应设置洗眼器和喷淋器:
	1化学品仓库;
	2以粉料形式投料的设备附近;
	3液氨钢瓶贮存和计量处附近;
	4可能接触联苯-联苯醚处;
	5甲醛水溶液的储存和使用处;
	6聚合装置VK管的取样口附近;
	7化验室;
	8采用三甘醇和氢氧化钠的纺丝组件清洗室;
	9液态CPL卸车区域附近;
	10粉状添加剂的加料处附近。
	15.4.4下列生产区域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1甲醛水溶液储存间;
	2液氨钢瓶储存间;
	3帘子布车间的胶料调配间和浸胶槽区域;
	4纺丝组件清洗间;
	5热媒收集间;
	6聚合车间解聚槽和薄膜蒸发器的排渣处;
	
		7三甘醇清洗间,同时应在三甘醇清洗炉斜上方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8布置在室内的氨分解制氢装置;
	
		9化验室;
	
		10存放或使用有毒有害、易燃化学品的房间;
	
		11室内可能泄漏己二胺、戊二胺的设备处。
	
		15.4.5排风设施应根据释放的气体比重,选择在房间墙上高处或低处设置轴流风机;当房间内同时出现比空气重和比空气轻的两种有害气体时,应在墙的上部和下部同时设置排风机。
	
		15.4.6粉体物料加料区应设有防尘设施。
	
		15.4.7下列生产区域的安全区应设置包括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橡胶耐油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柜:
	
		1帘子布浸胶车间的胶料调配间;
	
		2液氨钢瓶储存间和计量间;
	
		3可能有戊二胺泄漏的区域;
	
		4可能有己二酸粉尘泄漏的区域。
	
		15.4.8配套建设有浸胶帘子布或浸胶帆布生产的锦纶工业丝工厂,浸胶车间及相关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料调配间、甲醛水溶液储存间、氨水储存间、浸胶机区域应设机械通风设施;
	
		2胶料调配间、甲醛水溶液储存间、氨水储存间内空气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有关规定;
	
		3甲醛水溶液储存间应保证通风良好;以罐装形式存放甲醛的甲醛储存间,操作区应设置排风罩,并应保证操作人员进入房间前能开启排风机;排风管应引向车间最高处屋顶2.5m以上放空;
	
		4胶料调配间临时存放的化工原料,应保证置于通风、阴凉、干燥处;
	5为浸胶车间服务的化学品库、甲醛水溶液储存间、氨水储存间、胶料调配间和上胶槽附近的安全区应设置事故喷淋器及洗眼器;
	6浸胶设备的上胶槽宜布置在封闭且呈负压的房间内。
	15.4.9生产工艺无温度和湿度要求的有人值守操作间,室内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15.4.10短纤维工厂后处理车间散发湿热较大的设备上方应设置排除湿热蒸汽的设施。
	15.4.11帘子布工厂的喷气织机的贮纬器应设置排尘罩,喷气织机上方应设置吸尘罩。
条文说明
    
	15.4.1 由于锦纶生产工厂的一些必须有人操作的工段噪声超过85dB,有的甚至接近100dB,长期在此工段工作将会影响职工的听力。在目前无更好的防止噪声办法的情况下,除配备个人防护设施外,应在噪声超标的操作间内(如锦纶工业丝的卷绕间、锦纶短纤维的卷绕间和后处理车间、FDY卷绕间、DTY车间等)或临近附房设计防噪声的透明窗隔音观察室,可减少操作人员在高噪声环境的时间,以保证职工的听力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另外,按照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在高噪声工作环境时,减少操作人员日接触噪声时间是更好的保护措施。
		15.4.2 噪声会对操作者听觉产生损怀,导致听力下降,还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的损伤。在声压级相同的噪声作用下,高频噪声对低频噪声对听力的危害大,窄频带噪声比宽频带噪声危害大。因此,应在短纤维卷绕系统的葵花喂入轮这样的高频噪声设备处设置隔音罩等降噪措施;鼓风机、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宜布置在单独房间中或采用隔音板封闭等措施以隔音降噪。
	
		15.4.3 在生产区域的安全区应设置洗眼器和喷淋器的目的:
	
		    1 胶料调配需要使用到氨水等刺激性化学品,氢氧化钠等强腐蚀化学品,以及甲醛和间苯二酚等有毒化学品。为防止操作者意外接触到上述化学品,保证操作的人身安全,在其作业区域应设置洗眼器和淋浴器等设施,以便及时处理,避免意外造成的伤害。
	
		    2 粉料在投料或使用过程中容易扩散,很容易进入操作者的眼睛或喷在操作者身上,从而影响操作者的健康。
	
		    3 氨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对眼和呼吸道黏膜有刺激作用,低浓度时主要是刺激症状,使人产生异味、眼痒、眼干、打喷嚏、咽喉干燥、流鼻涕等症状,高浓度时可产生炎症。氨的溶解度极高,常被吸附在皮肤黏膜和眼结膜上,从而产生刺激和炎症。
	
		    4 由于联苯-联苯醚可引起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的损伤,对肝、肾功能产生损害,为防止意外接触,在其作业区域应设置洗眼器和淋浴器等设施,以便及时处理,避免意外造成的伤害。
	
		    5 甲醛为高度危害化学品,长期、低浓度接触甲醛会引起头痛、头晕、乏力、感觉障碍、免疫力降低,并可出现瞌睡、记忆力减退或神经衰弱、精神抑郁;慢性中毒对呼吸系统的危害也是巨大的,长期接触甲醛可引发呼吸功能障碍和肝中毒性病变,表现为肝细胞损伤、肝辐射能异常等。
	
		15.4.4 此类区域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或因事故、误操作等扩散到空气中,为保证操作人员健康和人身安全,因此应设置排风设施。
	
		15.4.5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有效地排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性气体。
	
		15,4.7 发生事故时,为了使操作人员能自我保护,并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故做此规定。
	
		15.4.8 由于锦纶工业丝工厂有的是以锦纶工业丝为产品,有的是以浸胶帘子布或浸胶帆布为产品,而浸胶帘子布或浸胶帆布生产需使用到有毒、可燃、可爆化学品。因此,本条对以浸胶帘子布或浸胶帆布为产品的锦纶工业丝工厂的浸胶车间及相关设施设计做出规定:
	
		    1 由于锦纶工业丝工厂浸胶车间的胶料调配间存在甲醛释放、间苯二酚粉尘扬起的危险,甲醛储存间存在甲醛泄漏的可能。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甲醛和间苯二酚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因此,为保证操作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制订本条规定。
	
		    2 甲醛极易气化,沸点仅为-19.5℃,气体的相对密度为1.067(空气为1),可燃,可爆;急性毒性;LD50:800mg/kg(大鼠经口),270mg/kg(兔经皮);PLD:31g(人经口)。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为0.5mg/m³。甲醛对眼、皮肤和黏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经呼吸道吸入可致接触者急性中毒。长期接触低浓度甲醛蒸气可引起头痛、疲乏无力、消化障碍、兴奋、震颤、感觉过敏、视力障碍、失眠等。甲醛目前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也是潜在的强致突变物之一。
	
		    间苯二酚为白色粉末或片状,可燃,有毒,具刺激性。健康危害:PLD:3.5g(人经口),急性中毒与酚类似,引起头痛、头昏、烦躁、嗜睡、紫绀(由于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抽搐、心动过速、呼吸困难、体温及血压下降,甚至死亡。其3%~25%的水溶液或油膏涂在皮肤上引起皮肤损害,并可吸收中毒引起死亡。慢性影响:长期低浓度接触,可引起呼吸道刺激症状及皮肤损害。间苯二酚遇明火或高热可燃,受高热分解放出有毒气体,与强氧化剂接触可发生化学反应。
	
		    因此,操作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有关规定。
	
		    3 由于甲醛属Ⅱ级毒物(高度危害),且极易气化,沸点仅为-19,5℃,为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甲醛泄漏对人身的伤害,进入甲醛储存间前应首先开启排风机,规定其电气开关应设在进入储存间前能开启的位置。
	
		    4 胶料调配需要在胶料调配间临时存放一些化工原料,如固体氢氧化钠、间苯二酚、缩水甘油醚、封闭异氰酸脂(50%水溶液)等。上述化工原料或需防止高温、低温,或需防止接触水,或需避光,因此制订本条规定。
	
		    5 胶料调配使用的许多化学品为有毒物质,在使用或搬运过程中存在由于不慎与人身接触的可能。为减少有害物质溅到操作人员身上的伤害,规定其附近应设置事故淋浴及洗眼器设施,以及时冲洗有害物质。
	
		    6 浸胶设备工作时有甲醛、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挥发出,将恶化工作环境,影响操作人员健康。因此,将浸胶设备布置在封闭的房间内,由引风机产生负压,既有利于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扩散到车间环境中,又有利于将此含有有毒有害的气体集中做无害化处理。
	
		15.4.9 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工业企业通用性劳动保护设计提出了相关要求,设计时应遵守。
	
		15.4.10 本条所述散发湿热较大的设备主要是热辊牵伸机、蒸汽加热箱、热定型机等后处理工艺设备。及时排除湿热蒸汽有利于车间环境的清洁。
	
		15.4.11 帘子布工厂的喷气织机采用棉纱做纬线,在高速引纬过程中有棉纱飞絮产生,为保持车间环境清洁,应设置贮纬器外罩,并设置吸尘口收集棉纱飞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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