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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防雷
	9.4.1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9.4.2 生产装置厂房防雷设计不应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且含有爆炸性环境部分建筑物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则含有爆炸性环境部分建筑物亦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但对含有爆炸性环境部分建筑物的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应采取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2 当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且含有爆炸性环境部分建筑物有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则含有爆炸性环境部分建筑物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9.4.3 公用工程厂房防雷设计不应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9.4.4 使用氢化三联苯或二芳基烷作为热媒的热媒站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使用联苯、联苯醚作为热媒的热媒站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用燃料油或天然气作为燃料的热媒站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9.4.5 变配电室的变压器高低压侧应设置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9.4.6 燃料油储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9.4.7 数字及电子信息设备防雷击电磁脉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9.4.8 建筑物、构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4.2 锦纶工业丝后加工浸胶车间内设有甲醛水溶液储存间、胶料调配间,本标准第3.5节将其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为2区和1区加2区;聚合车间或纺丝车间内当设有制氢装置时,本标准第3.5节将其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为2区,因防雷分类与其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比有关,本标准不能明确划定,为此浸胶车间、聚合车间、纺丝车间的防雷分类和防雷措施应按照实际情况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一2010第4.5.1条其他防雷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仅对锦纶装置厂房按第三类防雷设置时,含有爆炸性环境部分的建筑物是否可能遭直接雷击确定其防雷类别,但其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均应采取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做出规定。
	9.4.4 不同厂商提供的热媒介质的技术参数不同,有的为可燃性介质,有的为非可燃性介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对建筑物防雷分类的有关规定,非可燃性介质的热媒站不应划为二类,所以做出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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