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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可燃物和爆炸危险区
	3.5.1 锦纶工厂主要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己内酰胺、对苯二甲酸、苯甲酸、AH盐的粉尘,聚酰胺56盐的粉尘,应划为可燃性粉尘;
	    2 液态己内酰胺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3 醋酸应划为可形成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乙类可燃液体;
	    4 联苯和联苯醚混合物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5 氢化三联苯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6 锦纶聚合物和纤维应划为丙类可燃固体;
	    7 操作温度低于其闪点的燃料油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8 天然气应划为甲类可燃性气体;
	    9 氢气应划为甲类可燃性气体;
	    10 三甘醇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11 己二胺应划为可形成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丙类可燃液体;
	    12 戊二胺应划为可形成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丙类可燃液体;
	    13 甲醛水溶液应划为可形成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丙类可燃液体;
	    14 液氨应划为乙类可燃性液体;
	    15 异丙醇应划为甲类可燃液体。
	3.5.2 锦纶工厂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态CPL、PTA或固态AH盐、聚酰胺56盐的投料槽周围的爆炸性粉尘环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投料槽内部应划为20区;
	    2)当固态CPL、PTA投料槽设置抽气除尘系统时,从投料口半径2m至地板范围内应划为22区;当未设置抽气除尘系统时,从投料口半径1m至地板范围内应划为21区,1m以外至2m并延伸到地板范围内应划为22区;
	    3)当固态AH盐或聚酰胺56盐的投料槽设置抽气除尘系统时,从投料口半径2m至地板范围内应划为22区;当未设置抽气除尘系统时,从投料口半径1m至地板范围内应划为21区,1m以外延伸到整个投料间范围内应划为22区。
	    2 氢气或氢/氮混合气体阀门,当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时,以阀门密封处为中心,半径1m空间范围内的区域应划为1区;总半径1.5m,且在1区以外的范围内区域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
	    3 氨分解制氢装置,当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时,从氨分解氢气产生设备开始到氢气和氮气混合气体贮罐,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至房屋顶范围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
	    4 三甘醇(TEG)清洗炉,当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时,水平方向距清洗炉外沿2m,从释放源上方1m到楼面范围内的区域,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
	    5 甲醛水溶液储存间环境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
	    6 浸胶车间的胶料调配间,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间一甲树脂反应槽的投料口为释放源,当机械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一般时,在水平方向距间-甲树脂反应槽外壁1m,从释放源上方1m到操作地面范围内,并延伸到水平方向距间-甲树脂反应槽外壁2m,操作地面上高度1m的区域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
	    2)水平方向距间-甲树脂反应槽外壁4m,操作地面上高度1m的非1区范围的区域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图3.5.2)。
	    7 聚合工厂设有熔体过滤芯异丙醇检测槽时,当机械通风等级为中级、有效性为良好时,在距异丙醇液槽外沿2m范围内,从地面到液槽上方排风设备之间的区域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
	

	图3.5.2 危险区域范围
	

条文说明
    
	3.5.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3.5.2 锦纶工厂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释放源等级及危险区的划分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3836.14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可燃性粉尘的释放源等级及危险区的划分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T12476.3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1 由于几内酰胺在空气中极易吸湿潮解,粉尘扩散到地面后不会形成粉尘层堆积,因此可形成粉尘爆炸的区域较小。
	    在工厂实际人工投料操作中,投料口的粉尘不论是否设置抽气除尘系统,都有粉尘向外扩散,达不到《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T12476.3一2017附录A中所述“因为吸气系统的作用没有粉尘泄漏。在设计良好的抽吸系统中,释放的任何粉尘将被吸人内部”的要求,因此,本标准对粉尘防爆区的范围有所增加。
	    5 甲醛水溶液储存在密闭容器中,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但由于甲醛极易气化,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为7%~73%(体积)。而甲醛水溶液,有采用储槽存放的,有采用塑料桶存放的,并且需操作或搬动,存在事故的可能。另外,由于甲醛储存间面积一般较小,存放点位置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安全,将甲醛储存间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
	    6 间-甲树脂反应槽的各种液体物料分别经计量槽计量后放入反应槽中,而固体物料间苯二酚是人工称量后从投料口投入反应槽,此过程将会使甲醛从投料口释放出。本条即是根据甲醛的爆炸危险性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GB3836.14的有关规定制订的。与爆炸性环境范围相关的通风等级、有效性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GB3836.14的规定。
	    7 异丙醇闪点仅为12℃,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应划为可形成可燃性气体或蒸汽的甲B类液体。同时,检测滤芯是间歇操作,检测槽需打开盖后才能放人或取出滤芯。因此,异丙醇检测槽应视为1级释放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3836.14的有关规定,1级释放源在中级通风、有效性良好条件下,危险区域为1区。而设计时采用专用的排风系统是为了满足通风有效性良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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