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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厂址应符合区域规划或地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宜布置在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0.1.2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环境保护、抗震及防洪的要求。
10.1.2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环境保护、抗震及防洪的要求。
	10.1.3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贯彻节约用地的方针,应因地制宜和合理布置。
	10.1.4 厂区总平面布置的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10.1.5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功能相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宜采用联合、多层布置。
10.1.5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功能相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宜采用联合、多层布置。
	10.1.6 厂区总平面布置宜根据工厂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预留有发展余地。
	10.1.7 地处沿海有台风危险地区的工厂设计应采取抗台风措施和抗洪涝灾害措施。
条文说明
    
	10.1.1 为使锦纶工下尽可能减少烟尘、噪声及其他有害气体对居住区产生的影响,特做此规定。
	10.1.2 厂区总平面布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该规范未做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执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有《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GB5047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纺织工业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GB5042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防洪标准》GB50201等。
	10.1.3 节约用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本条对此做出原则性规定。本章其他一些条款以及第11章某些条款均对节约用地措施的不同层面做出了规定和要求,各工程应因地制宜,合理布置。
	10.1.4 锦纶工厂总平面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其具体指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主要生产厂房和辅助生产设施均应按需要设置,并符合有关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对工厂容积率的计算相关内容做了规定。
	10.1.5 总平面布置首先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综合性的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
	10.1.6 工厂分期建设时,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的关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
	10.1.7 台风、强风可造成地面建筑、设备、设施损坏,并引发工艺物料泄漏。同时也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等次生灾害。台风来临时伴随着狂风暴雨,极易造成局部地区洪涝灾害。特别是邻近海边地区在风暴潮影响下,出现海水倒灌现象,会发生洪涝灾害。因此,地处台风地区工厂设计应考虑风载荷对建筑物、设备造成的影响,以及洪涝灾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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