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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火灾报警
	8.7.1 工厂应根据工厂类型、规模和场所,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工厂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原料及其制品的仓库;
	    2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车间或部位。
	8.7.2 工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可只设一个消防控制室;各独立厂房宜采用火灾区域报警系统,火灾区域报警器应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
	8.7.3 消防控制室可与工厂的数据监控室合用;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数据监控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与其他设备的间距宜大于或等于0.8m。
	8.7.4 布置在车间附房内的变、配电所可不设置气体灭火、自动喷水等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8.7.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确定了棉纺织工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
	8.7.2 棉纺织工厂区采用一套火灾集中报警系统,其他各独立厂房或建筑物采用火灾区域报警系统,全厂建一个消防控制室。火灾区域报警器可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如车间变配电所、车间办公室、智能化车间的数据监控室等,便于工厂的管理。
	8.7.3 该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消防设备与其他设备相距宜大于或等于0.8m,满足其明显间隔或相对独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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