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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照明装置
	9.3.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应与保护接地导体(PE)做电气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应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9.3.2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应小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应小于2.5m。普通灯具与易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自身发热较高灯具与易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上述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9.3.3 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9.3.4 荧光灯具应采用吸顶安装或用吊链悬挂安装。荧光灯具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9.3.5 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距地面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9.3.6 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并应按需要的投光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9.3.7 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头的绝缘外壳应完好、无破损;
		
			    2 相线应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中性导体应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9.3.8 灯具内的接线应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应采用防水绝缘胶布包扎。
		
			9.3.9 灯具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接线端子。
		
			9.3.10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施工程及机械设备,应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由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电源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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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TN-S系统
 - 3.3 剩余电流保护
 - 3.4 防雷保护
 - 3.5 接地与接地电阻
 - 4 配电装置
 - 4.1 配电装置的设置
 - 4.2 配电装置的电器选择
 - 4.3 配电装置的使用
 - 5 配电室及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5.1 配电室
 - 5.2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 配电线路
 - 6.1 架空线路
 - 6.2 电缆线路
 - 6.3 室内配线
 - 7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 7.1 一般规定
 - 7.2 起重机械
 - 7.3 桩工机械
 - 7.4 夯土机械
 - 7.5 焊接机械
 - 7.6 手持式电动工具
 - 7.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 8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 8.1 外电线路防护
 - 8.2 电气设备防护
 - 9 照明
 - 9.1 一般规定
 - 9.2 照明供电
 - 9.3 照明装置
 - 10 临时用电工程管理
 - 10.1 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
 - 10.2 电工及用电人员
 - 10.3 临时用电工程的检查与拆除
 - 10.4 安全技术档案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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