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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5.2.1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
	5.2.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应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不得存放储油桶。
	5.2.3 发电机组电源不得与市电线路电源并列运行。
5.2.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5.2.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5.2.5 发电机的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
	
		    1 交流电压表;
	
		    2 交流电流表;
	
		    3 有功功率表;
	
		    4 电度表;
	
		    5 功率因数表;
	
		    6 频率表;
	
		    7 直流电流表。
		
			5.2.6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5.2.7 当多台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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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术语
 - 2.2 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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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一般规定
 - 3.2 TN-S系统
 - 3.3 剩余电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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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接地与接地电阻
 - 4 配电装置
 - 4.1 配电装置的设置
 - 4.2 配电装置的电器选择
 - 4.3 配电装置的使用
 - 5 配电室及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5.1 配电室
 - 5.2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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