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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手持式电动工具
	7.6.1 在一般场所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当选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其金属外壳应与保护接地导体(PE)做电气连接,连接点应牢固可靠;
	    2 除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外,开关箱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其负荷线插头应为专用保护触头;
	    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线插头与开关箱内的插座应在结构上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7.6.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2 开关箱和照明变压器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干燥区域。
	
		7.6.3 在受限空间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受限空间之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与保护接地导体(PE)的连接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3 操作过程中,应设置专人在受限空间外监护。
	7.6.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7.6.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标识、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应完好无损,使用前对工具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空载检查,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应定期对工具绝缘电阻进行测量,绝缘电阻不应小于表7.6.5规定的数值。

	7.6.6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作业人员应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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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TN-S系统
 - 3.3 剩余电流保护
 - 3.4 防雷保护
 - 3.5 接地与接地电阻
 - 4 配电装置
 - 4.1 配电装置的设置
 - 4.2 配电装置的电器选择
 - 4.3 配电装置的使用
 - 5 配电室及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5.1 配电室
 - 5.2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 配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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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 7.1 一般规定
 - 7.2 起重机械
 - 7.3 桩工机械
 - 7.4 夯土机械
 - 7.5 焊接机械
 - 7.6 手持式电动工具
 - 7.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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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外电线路防护
 - 8.2 电气设备防护
 - 9 照明
 - 9.1 一般规定
 - 9.2 照明供电
 - 9.3 照明装置
 - 10 临时用电工程管理
 - 10.1 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
 - 10.2 电工及用电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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