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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配电装置的使用
	4.3.1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识及系统接线图。
	4.3.2 配电箱箱门应配锁,并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4.3.3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应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应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4.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应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设置专人监护,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标识牌,不得带电作业。
	
		4.3.5 除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外,配电箱、开关箱的操作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电操作顺序应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 停电操作顺序应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4.3.6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h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4.3.7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应符合本标准第10.2节的规定。
		
			4.3.8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杂物,并应保持箱体内外整洁。
		
			4.3.9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拉接其他用电设备。
			
	
				4.3.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不得随意改动。熔断器熔体更换时,不得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剩余电流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不得继续使用。
			
				4.3.11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器进出线端子不得承受外力,不得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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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TN-S系统
 - 3.3 剩余电流保护
 - 3.4 防雷保护
 - 3.5 接地与接地电阻
 - 4 配电装置
 - 4.1 配电装置的设置
 - 4.2 配电装置的电器选择
 - 4.3 配电装置的使用
 - 5 配电室及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5.1 配电室
 - 5.2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 配电线路
 - 6.1 架空线路
 - 6.2 电缆线路
 - 6.3 室内配线
 - 7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 7.1 一般规定
 - 7.2 起重机械
 - 7.3 桩工机械
 - 7.4 夯土机械
 - 7.5 焊接机械
 - 7.6 手持式电动工具
 - 7.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 8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 8.1 外电线路防护
 - 8.2 电气设备防护
 - 9 照明
 - 9.1 一般规定
 - 9.2 照明供电
 - 9.3 照明装置
 - 10 临时用电工程管理
 - 10.1 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
 - 10.2 电工及用电人员
 - 10.3 临时用电工程的检查与拆除
 - 10.4 安全技术档案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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