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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配电室
	5.1.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侧,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5.1.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保护接地导体(PE)做电气连接。配电室内配电柜的操作通道应铺设橡胶绝缘垫。
	5.1.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设置通风设施或空调设施,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5.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应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应小于2m;
	
		    2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应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应小于1.5m;个别建筑结构梁柱凸出的位置,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3 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m;
	
		    4 配电室顶棚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室或检修室时,值班室或检修室边缘至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m,并采取隔离措施;
		
			
		
			
	
			    6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大于2.5m时,应采用遮栏隔离,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2m;
		
			    7 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0.075m;
		
			    8 配电装置上端距顶棚不应小于0.5m;
		
			    9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应涂刷有色油漆,以标识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11 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并应配锁;
			
				    12 配电室照明应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
				
		
					5.1.5 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电流表、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5.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装设于总配电柜或各分配电柜。配电柜的电器配置与接线应符合总配电箱电器配置与接线的规定。
					
			
						5.1.7 多台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识。
					
						5.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识牌。停送电应设置专人监护。
					
						5.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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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TN-S系统
 - 3.3 剩余电流保护
 - 3.4 防雷保护
 - 3.5 接地与接地电阻
 - 4 配电装置
 - 4.1 配电装置的设置
 - 4.2 配电装置的电器选择
 - 4.3 配电装置的使用
 - 5 配电室及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5.1 配电室
 - 5.2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 配电线路
 - 6.1 架空线路
 - 6.2 电缆线路
 - 6.3 室内配线
 - 7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 7.1 一般规定
 - 7.2 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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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4 夯土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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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6 手持式电动工具
 - 7.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 8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 8.1 外电线路防护
 - 8.2 电气设备防护
 - 9 照明
 - 9.1 一般规定
 - 9.2 照明供电
 - 9.3 照明装置
 - 10 临时用电工程管理
 - 10.1 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
 - 10.2 电工及用电人员
 - 10.3 临时用电工程的检查与拆除
 - 10.4 安全技术档案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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