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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配电装置的电器选择
	4.2.1 总配电箱内的电器装置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总路设置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2 当各分路设置分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
	
		    3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当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4 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5 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匹配。
		
			4.2.2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规定。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侧回路必须与保护接地导体(PE)有一个连接点,且不得断开电路。
		
			4.2.3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
		
			4.2.4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
		
			4.2.5 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4.2.6 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匹配。
			
				4.2.7 配电箱、开关箱电源进线端不得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4.2.8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应可靠、完好,不得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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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术语
 - 2.2 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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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一般规定
 - 3.2 TN-S系统
 - 3.3 剩余电流保护
 - 3.4 防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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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配电装置
 - 4.1 配电装置的设置
 - 4.2 配电装置的电器选择
 - 4.3 配电装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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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外电线路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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