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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轻轨车场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未尽内容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有关规定执行。
17.1.2 车场宜包括修车场/停车场、维修中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物资库、培训设施可根据需要配置。
17.1.3 车场的功能、布局和设施配置应满足运营需求及线网资源共享的需要。
17.1.4 车场设计应初、近、远期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站场股道、房屋建筑和机电设备等可按近期需要设计,用地范围应按远期规模并在远期站场股道和房屋规划布置的基础上确定。
17.1.5 车场总平面布置、房屋设计和材料设备选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7.1.6 车场设计应具有新采购车辆和大型设备的进入条件。
    
      
17.1.2 车场宜包括修车场/停车场、维修中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物资库、培训设施可根据需要配置。
17.1.3 车场的功能、布局和设施配置应满足运营需求及线网资源共享的需要。
17.1.4 车场设计应初、近、远期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站场股道、房屋建筑和机电设备等可按近期需要设计,用地范围应按远期规模并在远期站场股道和房屋规划布置的基础上确定。
17.1.5 车场总平面布置、房屋设计和材料设备选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7.1.6 车场设计应具有新采购车辆和大型设备的进入条件。
条文说明
    
	17.1.1 轻轨车场与地铁车辆基地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与地铁车辆基地一致的内容在本章未重复体现。
	17.1.2 本条规定了轻轨车场的设计范围,车场是保证轻轨正常运营的后勤基地,车场的设计范围包括修车场/停车场、维修中心、物资库和培训中心及必要的生活设施等,是轻轨正常运营所必需的设备和设施。上述各种设备、设施性质相近,有着紧密的联系,工程设计中通常布置在一起,形成综合体,既节约工程投资又方便管理。
	17.1.3 本条结合轻轨线路网络化运营的特点作出相关规定,目的是在线网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共享,避免功能过剩或不足,力求布局和设施的合理配置,避免因重复建设而造成浪费。
	17.1.4 车场属大型建设工程,投资大,且大多是地面工程,因此条文强调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分期实施。一般站场的股道、房屋建筑、机电设备等按近期需要设计,用地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要求确定远期用地范围时将其股道和主要房屋进行规划和布置,保证日后工程建设的可实施性。此外,对于某些架修、大修专用维修设备,为避免设备搁置多年不用而造成浪费,在完成总体工艺布局的基础上考虑分期实施。
	17.1.5 车场的消防设施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包括总平面布置、房屋设计和设备材料选用等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有完善的消防设施。条文强调车场消防设计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1.6 由于轻轨线路一般不具备与国铁设置联络线的条件,故车场设计要考虑满足大型设备、材料及新车进入车场的运输条件,车场内有环形通道和必要的回车设施,保证运输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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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1 一般规定
 - 17.2 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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