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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附属设施
16.6.1 运营调度中心可单独设置降压变电所,分别引入两路相对独立的电源。
16.6.2 运营调度中心降压变电所变压器的容量应按远期最大负荷设计,并应留有裕量。
16.6.3 运营调度中心的照明宜采用节能型、使用寿命长及维修方便的灯具,并应满足装饰设计的需要。
16.6.4 动力照明设备应根据不同的负荷类别选择满足其要求的产品。
16.6.5 动力照明配电应选用无卤、低烟的阻燃型电缆、电线。16.6.6 火灾状态下需继续运行的设备,应选用耐火电缆。
16.6.7 运营调度中心建筑物应设综合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并应满足各系统的接地要求。
16.6.8 运营调度中心建筑物应设置防雷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16.6.9 运营调度中心的空调设计应满足运营调度中心的需求。
16.6.10 变电所、蓄电池室、厕所等房间应设机械通风系统。
16.6.11 楼宇弱电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营调度中心楼宇弱电系统宜兼顾通信、办公、建筑设备自动化管理等需求,并应为中心工作人员提供高效、便利的工作环境。
2 运营调度中心的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应根据运营调度中心的规模和需求设置。对于多线路、规模较大的运营调度中心宜设置楼宇设备监控、安全防范等系统,并宜采用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
    
      
16.6.2 运营调度中心降压变电所变压器的容量应按远期最大负荷设计,并应留有裕量。
16.6.3 运营调度中心的照明宜采用节能型、使用寿命长及维修方便的灯具,并应满足装饰设计的需要。
16.6.4 动力照明设备应根据不同的负荷类别选择满足其要求的产品。
16.6.5 动力照明配电应选用无卤、低烟的阻燃型电缆、电线。16.6.6 火灾状态下需继续运行的设备,应选用耐火电缆。
16.6.7 运营调度中心建筑物应设综合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并应满足各系统的接地要求。
16.6.8 运营调度中心建筑物应设置防雷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16.6.9 运营调度中心的空调设计应满足运营调度中心的需求。
16.6.10 变电所、蓄电池室、厕所等房间应设机械通风系统。
16.6.11 楼宇弱电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营调度中心楼宇弱电系统宜兼顾通信、办公、建筑设备自动化管理等需求,并应为中心工作人员提供高效、便利的工作环境。
2 运营调度中心的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应根据运营调度中心的规模和需求设置。对于多线路、规模较大的运营调度中心宜设置楼宇设备监控、安全防范等系统,并宜采用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
条文说明
    16.6.1 运营调度中心变电所建议结合运营调度中心的规模进行设置。对于多线路集中设置的运营调度中心,由于所涉及线路多,一旦出现断电,影响面大,故考虑独立设置降压变电所,并分别引入两路独立的外电源,以保证电源的可靠性。如仅为一条线路的运营调度中心,且与轻轨设施如车场、办公楼合设时,可以结合合设前述设施统一设置变电所。运营调度中心用于运营、调度、指挥的各设备系统均按一级负荷配电,并配置不间断电源 (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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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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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0 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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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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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设备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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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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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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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7 轨道安全及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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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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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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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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