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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平交路口交通组织
11.5.1 轻轨应进行沿线平交路口的交通组织设计,合理布设人行道、车行道及轻轨车道,并应设置交叉口信号、行车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
11.5.2 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布设轻轨线路时,宜避免平面穿越环岛、错位多叉口和畸形交叉口。
11.5.3 轻轨线路在平交路口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道区段的平交路口,机动车进口车道,应区分左转车道、直行车道;
2 采用路中形式布设线路的平交路口,不应占用轻轨专用道的方式增加机动车左转专用车道;
3 采用路侧形式布设线路的平交路口,进口道展宽段与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同时满足线路线形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的规定。
11.5.4 相交道路中线交点的标高应为平交路口控制标高。线路设计不宜改变平交路口的控制标高。
11.5.5 轨道标高设计不宜改变平交路口原有的排水制。交叉口人行横道上游、交叉口低洼处应设置雨水口。
11.5.6 由于线路转弯而形成的转角安全岛,宜设置实体安全岛,其面积不宜小于7m2;面积窄小时,宜设置标线安全岛。
11.5.7 安全岛内侧宜设置右转机动车专用车道。在与轻轨交通线路之间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后,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25m。车道应按规划通行车型布设车道加宽,车道宽度应符合表11.5.7的规定:
11.5.9 在平交路口,轻轨架空接触网导线高度应与道路限高匹配,并应有限高警示。
11.5.10 人行横道不应设置在道岔的可动尖轨处。
    
      
11.5.2 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布设轻轨线路时,宜避免平面穿越环岛、错位多叉口和畸形交叉口。
11.5.3 轻轨线路在平交路口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道区段的平交路口,机动车进口车道,应区分左转车道、直行车道;
2 采用路中形式布设线路的平交路口,不应占用轻轨专用道的方式增加机动车左转专用车道;
3 采用路侧形式布设线路的平交路口,进口道展宽段与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同时满足线路线形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的规定。
11.5.4 相交道路中线交点的标高应为平交路口控制标高。线路设计不宜改变平交路口的控制标高。
11.5.5 轨道标高设计不宜改变平交路口原有的排水制。交叉口人行横道上游、交叉口低洼处应设置雨水口。
11.5.6 由于线路转弯而形成的转角安全岛,宜设置实体安全岛,其面积不宜小于7m2;面积窄小时,宜设置标线安全岛。
11.5.7 安全岛内侧宜设置右转机动车专用车道。在与轻轨交通线路之间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后,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25m。车道应按规划通行车型布设车道加宽,车道宽度应符合表11.5.7的规定:
	表11.5.7 右转专用车道加宽后的宽度(m)
	
11.5.8 在安全岛上设置的人行信号灯、轻轨信号灯、架空接触网宜共杆安装,立柱位置不应影响安全驾驶视线,且不应影响路口车辆的通行能力。在安全岛上不宜设置供电设备和信号设备的机箱、机柜。
11.5.9 在平交路口,轻轨架空接触网导线高度应与道路限高匹配,并应有限高警示。
11.5.10 人行横道不应设置在道岔的可动尖轨处。
条文说明
    
	11.5.3 典型的十字相交平交路口广泛存在一种交通信号相序:“东进口直行车辆与左转车辆同时放行”-“南进口直行车辆与左转车辆同时放行”-“西进口直行车辆与左转车辆同时放行”-“北进口直行车辆与左转车辆同时放行”,进口道的直行与左转车辆常常共用一条车道。
	    这种路口施建轻轨系统后,为避免轻轨车与机动车互相干扰,进口道需区分左转车道、直行车道和右转车道。交通信号相序改为“东进口和西进口直行”-“东进口和西进口左转”-“南进口和北进口直行”-“南进口和北进口左转”。
	11.5.6~11.5.8 安全岛是指设置在交叉口车行道中间的供行人安全避车的岛形设施,可以供行人横穿道路时暂时避车,也可以用来将车流引向规定的行进方向。由于轻轨车的转弯半径大于常见机动车的转弯半径,在平交路口处布置轻轨线路常常需要对原有安全岛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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