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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给排水
11.1.1 光伏发电站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要求,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2 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体。各类废、污水应按水质分流排水,并应根据排放要求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11.1.2 给水水源的选择应根据水资源勘察资料和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1.1.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11.1.4 光伏组件清洗系统宜采用节水型设备,清洗用水宜为中性水。采用管道水清洗光伏组件时,设计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规定。
11.1.5 寒冷及严寒地区,给水管设计时应设泄水装置。
		11.1.1  除生活饮用、盥洗、淋浴等用水外,在满足水质要求的情况下,生产和杂用水充分考虑利用非传统水资源、生产排出的清洁废水等资源,当有市政再生水条件时,优先利用市政再生水。
		    对于污、废水排放,通常情况下,避免少量高浓度废水与大量低浓度废水互相混合,分流后分别处理往往比较经济合理。
		11.1.2  条件允许时,可与农业、水利、邻近城镇和工业企业协调,综合利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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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局部修订说明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站址选择
 - 5 太阳能资源分析
 - 5.1 一般规定
 - 5.2 参考气象站基本条件和数据采集
 - 5.3 太阳辐射现场观测站基本要求
 - 5.4 太阳辐射观测数据验证与资源分析
 - 6 光伏发电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光伏发电系统分类
 - 6.3 主要设备选择
 - 6.4 光伏方阵
 - 6.5 储能系统
 - 6.6 发电量计算
 - 6.7 跟踪系统
 - 6.8 光伏支架
 - 6.9 聚光光伏系统
 - 7 站区布置
 - 7.1 站区总平面布置
 - 7.2 光伏方阵布置
 - 7.3 站区安全防护设施
 - 8 电气
 - 8.1 变压器
 - 8.2 电气主接线
 - 8.3 站用电系统
 - 8.4 直流电源系统
 - 8.5 配电装置
 - 8.6 无功补偿装置
 - 8.7 电气二次
 - 8.8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 8.9 电缆选择与敷设
 - 8.10 监控系统
 - 9 接入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并网要求
 - 9.3 继电保护
 - 9.4 自动化
 - 9.5 通信
 - 9.6 电能计量
 - 10 建筑与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地面光伏发电站建筑
 - 10.3 屋顶及建筑一体化
 - 10.4 结构
 - 11 给排水、暖通与空调
 - 11.1 给排水
 - 11.2 暖通与空调
 - 12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污染防治
 - 12.3 水土保持
 - 13 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
 - 14 消防
 - 14.1 建(构)筑物火灾防护
 - 14.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4.3 电缆
 - 14.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4.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4.6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 附录A 最大可能的日水平面总辐照量
 - 附录B 光伏阵列最佳倾角参考值
 - 附录C 钢制地锚
 - 附录D 大气腐蚀环境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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