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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防电气伤害
	17.3.1 防雷、接地和电气安全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的有关规定。
17.3.2 厂区天然气管道等可燃介质管道应在管道始端、终端、分支处、转角处以及直线部分每隔25m处做一处接地,每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弯头、阀门、法兰等管道连接点应采用不小于6mm2的软铜线跨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
17.3.3 潮湿场所或移动式电器设备的供电线路应在电控柜内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设立警示标志。
17.3.2 厂区天然气管道等可燃介质管道应在管道始端、终端、分支处、转角处以及直线部分每隔25m处做一处接地,每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弯头、阀门、法兰等管道连接点应采用不小于6mm2的软铜线跨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
17.3.3 潮湿场所或移动式电器设备的供电线路应在电控柜内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设立警示标志。
	17.3.4 室外堆场的电路布线应采取防晒、防冻、防水、防雷击、防漏电等措施。
17.3.5 有触电危险的配电柜或电控柜应加锁保护。
17.3.5 有触电危险的配电柜或电控柜应加锁保护。
	17.3.6 每个建筑物应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等电位联结措施,同一建筑物内的电气系统接地宜采用同一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满足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17.3.7 在烟道、料仓、地坑等受限空间检修设备时,应采用超低压照明灯具。
	17.3.8 用电设备旁明显位置应设置检修用电源隔离开关或紧急停车按钮。
条文说明
    
	17.3.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以在设备及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通过保护装置的检测机构取得异常信号,经中间机构转换和传递,然后促使执行机构动作,自动切断电源来起保护作用。
	17.3.6 建筑物内各种等电位联结是保障人身安全的基本而重要的措施。同一接地网可避免各种原因造成的系统反击电压,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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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B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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