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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岩棉工厂的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冲天炉法生产工艺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岩棉工厂的设计。
	1.0.3 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应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利用原有公用设施及资源。
	1.0.4 岩棉工厂设计不得采用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1.0.5 岩棉工厂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6 岩棉工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条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目前冲天炉法生产工艺为国内外岩棉的主流生产工艺,本标准以冲天炉法为基准进行条文编制。采用电熔法岩棉生产工艺的工厂,除原料与熔制及相关配套外,其他按本标准设计。
	    岩棉制品的品种较多,本标准适用于岩棉板、毡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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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厂区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 4.1 厂区总体规划
 - 4.2 厂址选择
 - 5 总图运输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厂区道路
 - 5.3 竖向设计
 - 5.4 管线综合布置
 - 6 原料
 - 6.1 原料的选择与质量要求
 - 6.2 原料工艺设计与设备选型
 - 7 燃料
 - 7.1 一般规定
 - 7.2 焦炭
 - 7.3 天然气
 - 8 生产工艺
 - 8.1 一般规定
 - 8.2 熔制
 - 8.3 成纤
 - 8.4 粘结剂制备与输送
 - 8.5 集棉、铺棉、成毡与打褶
 - 8.6 固化、冷却
 - 8.7 切割
 - 8.8 制品加工
 - 8.9 产品包装与存储
 - 8.10 质量检测
 - 9 自动控制
 - 9.1 一般规定
 - 9.2 配料系统自动控制
 - 9.3 熔制过程自动控制
 - 9.4 成形过程自动控制
 - 9.5 公用站房自动控制
 - 9.6 控制室
 - 9.7 计算机集成管理系统
 - 10 建筑与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联合厂房
 - 10.3 构筑物
 - 10.4 设计荷载
 - 10.5 建筑防火
 - 10.6 室内外装修
 - 11 给水与排水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给水
 - 11.3 排水
 - 11.4 消防用水
 - 12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供热
 - 12.3 通风、排烟与空气调节
 - 13 供气
 - 13.1 氧气
 - 13.2 压缩空气
 - 14 电气
 - 14.1 一般规定
 - 14.2 供配电系统
 - 14.3 照明
 - 14.4 防雷及接地
 - 14.5 通信和火灾报警
 - 15 节能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建筑节能
 - 15.3 工艺装备节能
 - 15.4 节水
 - 15.5 节电
 - 15.6 余热利用
 - 16 环境保护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废气污染防治
 - 16.3 废水污染防治
 - 16.4 噪声污染防治
 - 16.5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 16.6 环境监测
 - 17 职业健康安全
 - 17.1 一般规定
 - 17.2 防火与防爆
 - 17.3 防电气伤害
 - 17.4 防机械伤害
 - 17.5 防尘、防毒和其他伤害
 - 17.6 防暑降温及采暖防寒
 - 17.7 噪声控制
 - 附录A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B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C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附录D 岩棉生产车间及存储库房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E 生产操作区空气中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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