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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废气污染防治
	16.2.1 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的有关规定。
	16.2.2 粉尘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料系统应在秤斗、集料皮带和各转运落料点处设置收尘装置;
	    2 冲天炉烟气处理应与余热利用统筹设计,烟气应经除尘、焚烧、换热、脱硫处理后达标排放;
	    3 集棉机负压风应经除尘过滤后排放;
	    4 固化炉废气中的有机物和粉尘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5 制品冷却风应经除尘过滤后排放;
	    6 纵切工段、横切工段和开条工段处应设置袋式收尘器;
	    7 生产线废气排放点和排放高度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16.2.3 工程建设项目与居住区之间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条文说明
    
	16.2.1 排放到大气的污染物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还应符合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16.2.2 本条对岩棉生产过程的粉尘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出了规定。
	1岩棉配料、燃料均为块状形态,但在输送转运、称重等过程中会产生扬尘,应在输送转运处、秤斗和其他易产生粉尘的地方设置收尘装置,确保生产环境粉尘浓度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
	    4 固化炉废气可通过焚烧、喷淋、过滤等工艺方法处理。
	16.2.3 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一2008实施后,提出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概念,厂址选择时需考虑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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