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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防腐处理
	10.2.1 胶合木构件应根据设计的使用年限、使用环境及木材的渗透性等要求,确定构件是否需要进行防腐处理,并确定防腐处理所使用的防腐剂种类、处理质量要求及处理方法。
	10.2.2 胶合木防腐处理方法可根据使用树种、采用药剂,分为先胶合层板后处理构件或先处理层板后胶合构件两种方法。当使用水溶性防腐剂时,不得采用先胶合后处理的方式。
	10.2.3 胶合木结构使用环境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LY/T 1636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所使用的防腐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木材防腐剂》LY/T 1635的有关规定。胶合木构件在各类条件下应达到的防腐处理透入度及载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10.2.4 经防腐处理的胶合木应有显著的防腐处理标识,标明处理厂家或商标、使用分类等级、所使用的防腐剂、载药量及透入度。
	10.2.5 未经防护处理的木梁支承在砖墙或混凝土构件上时,其接触面应设防潮层,且梁端不得埋入墙身或混凝土中,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30mm的空隙并与大气相通(图10.2.5)。

		图10.2.5 木梁在墙体内预留空隙示意图
	
		10.2.6 胶合木构件应支承在混凝土、柱墩或基础上,柱墩顶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300mm,虫害地区不得低于450mm。未经防护处理的木柱不得接触或埋入土中。木柱与柱墩接触面间应设防潮层,防潮层可选用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防水卷材。
	
		10.2.7 胶合后进行防腐处理的构件,在处理前应加工到设计的最后尺寸,处理后不应随意切割。当必须作局部修整时,应对修整后的木材表面涂抹足够的同品牌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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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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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木材
 - 3.2 结构用胶
 - 3.3 钢材
 - 4 基本设计规定
 - 4.1 设计原则
 - 4.2 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 5 构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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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变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 5.3 曲线形受弯构件
 - 5.4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 5.5 拉弯和压弯构件
 - 5.6 构件的局部承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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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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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 剪板的连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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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防火设计
 - 7.2 防火构造
 - 8 构造要求
 - 8.1 一般规定
 - 8.2 梁与砌体或混凝土结构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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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 梁和柱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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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8 构件耐久性构造
 - 9 构件制作与安装
 - 9.1 一般规定
 - 9.2 普通层板胶合木构件组坯
 - 9.3 目测分级和机械分级胶合木构件组坯
 - 9.4 构件制作
 - 9.5 构件连接施工
 - 9.6 构件安装
 - 10 防护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防腐处理
 - 10.3 检查和维护
 - 附录A 胶粘剂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 A.1 剪切试验
 - A.2 浸渍剥离试验
 - A.3 耐久性试验
 - A.4 垂直拉伸试验
 - A.5 木材干缩试验
 - 附录B 胶合木强度和弹性模量特征值
 - 附录C 进口胶合木强度和弹性模量设计值的规定
 - 附录D 根据构件足尺试验确定胶合木强度等级
 - 附录E 曲线形受弯构件径向承载力计算
 - 附录F 构件中紧固件数量的确定与常用紧固件的kg值
 - F.1 构件中紧固件数量的确定
 - F.2 常用紧固件组合作用调整系数kg值
 - 附录G 常用树种木材的全干相对密度
 - 附录H 不同温度与湿度下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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