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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防火构造
	7.2.1 当胶合木构件考虑耐火极限的要求时,其层板组坯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构造规定:
	    1 对于耐火极限为1.00h的胶合木构件,当构件为非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受拉边减去一层中间层板,并增加一层表面抗拉层板。当构件为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上下两边各减去一层中间层板,并各增加一层表面抗拉层板。构件设计时,按未改变层板组合的情况进行。
	    2 对于耐火极限为1.50h或2.00h的胶合木构件,当构件为非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受拉边减去两层中间层板,并增加两层表面抗拉层板。当构件为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上下两边各减去两层中间层板,并各增加两层表面抗拉层板。构件设计时,按未改变层板组合的情况进行。
	
		7.2.2 当采用厚度为50mm以上的木材(锯材或胶合木)作为屋面板或楼面板时(图7.2.2a),楼面板或屋面板端部应坐落在支座上,其防火设计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屋面板或楼面板采用单舌或双舌企口板连接时(图7.2.2b),屋面板或楼面板可作为一面曝火受弯构件进行防火设计;
	
		    2 当屋面板或楼面板采用直边拼接时,屋面板或楼面板可作为两侧部分曝火而底面完全曝火的受弯构件,可按三面曝火构件进行防火设计。此时,两侧部分曝火的炭化速率应为有效炭化速率的1/3。

	图7.2.2 锯材或胶合木楼(屋)面板示意图
	7.2.3 主、次梁连接时,金属连接件可采用隐藏式连接(图7.2.3)。

	图7.2.3 主、次梁之间的隐藏式连接示意图
		1—主梁;2—次梁;3—金属连接件;4—木塞;5—侧面或底面木材厚度≥40mm
	
		7.2.4 金属连接件表面可采用截面厚度不小于40mm的木材作为连接件表面附加防火保护层(图7.2.4)。
	
		7.2.5 梁柱连接中,当要求连接处金属连接件不应暴露在火中时,除可采用本规范第7.2.4条规定的方法外,还可采用以下构造措施(图7.2.5):
	
		    1 将梁柱连接处包裹在耐火极限为1.00h的墙体中;
	
		    2 采用截面尺寸为40mm×90mm的规格材和厚度大于15mm的防火石膏板在梁柱连接处进行隔离。

	图7.2.4 连接件附加保护层的防火构造示意图
		1—木梁;2—木柱;3—金属连接件;4—厚度≥40mm的木材保护 层;5—梁端应设侧向支撑
		
	
		图7.2.5 梁柱连接件隔离式防火构造示意图
	
		1—木梁;2—柱;3—金属连接件;4—50mm厚木条绕梁一周作为垫板;5—防火石膏板或规格材;6—梁端应 设侧向支撑
	
		7.2.6 梁柱连接中,当外观设计要求构件外露,并且连接处直接暴露在火中时,可将金属连接件嵌入木构件内,固定用的螺栓孔采用木塞封堵,梁柱连接缝采用防火材料填缝(图7.2.6)。

	图7.2.6 梁柱连接件隐藏式防火构造示意图
	1—木梁;2—木柱;3—金属连接件;4—木塞;5—腻子或其他防火材料填缝;6—梁端应设侧向支撑
	7.2.7 梁柱连接中,当设计对构件连接处无外观要求时,对于直接暴露在火中的连接件,应在连接件表面涂刷耐火极限为1.00h的防火涂料(图7.2.7)。
	7.2.8 当设计要求顶棚需满足1.00h耐火极限时,可采用截面尺寸为40mm×90mm的规格材作为衬木,并在底部铺设厚度大于15mm的防火石膏板(图7.2.8)。

	图7.2.7 梁柱连接件外露式防火构造示意图
		1—木梁;2—柱;3—金属连接件;4—连接件表面涂刷防火涂料;5—梁端应 设侧向支撑
		
	
		图7.2.8 顶棚防火构造示意图
	
		1—次梁;2—主梁;3—衬木;4—防火石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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