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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结构用胶
	3.2.1 胶合木结构用胶必须满足结合部位的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胶粘剂的防水性和耐久性应满足结构的使用条件和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2.2 结构用胶粘剂应根据胶合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包括气候、含水率、温度)、木材种类、防水和防腐要求以及生产制造方法等条件选择使用。
	3.2.3 承重结构采用的胶粘剂按其性能指标分为Ⅰ级胶和Ⅱ级胶。在室内条件下,普通的建筑结构可采用Ⅰ级或Ⅱ级胶粘剂。对下列情况的结构应采用Ⅰ级胶粘剂:
	    1 重要的建筑结构;
	    2 使用中可能处于潮湿环境的建筑结构;
	    3 使用温度经常大于50℃的建筑结构;
	    4 完全暴露在大气条件下,以及使用温度小于50℃,但是所处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经常超过85%的建筑结构。
	3.2.4 当承重结构采用酚类胶和氨基塑料缩聚胶粘剂时,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承重结构用酚类胶和氨基塑料缩聚胶粘剂性能指标
	

	注:A1~A5为剪切试验时试件的5种处理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A.1.4的规定,胶缝厚度为0.1mm和1.0mm。
	
		3.2.5 当承重结构采用单成分聚氨酯胶粘剂时,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 承重结构用单成分聚氨酯胶粘剂性能指标
		
	
		注:A1~A5为剪切试验时试件的5种处理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A.1.4的规定,胶缝厚度为0.1mm和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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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材料
 - 3.1 木材
 - 3.2 结构用胶
 - 3.3 钢材
 - 4 基本设计规定
 - 4.1 设计原则
 - 4.2 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 5 构件设计
 - 5.1 等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 5.2 变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 5.3 曲线形受弯构件
 - 5.4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 5.5 拉弯和压弯构件
 - 5.6 构件的局部承压
 - 6 连接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销轴类紧固件的连接计算
 - 6.3 剪板的连接计算
 - 7 构件防火设计
 - 7.1 防火设计
 - 7.2 防火构造
 - 8 构造要求
 - 8.1 一般规定
 - 8.2 梁与砌体或混凝土结构的连接
 - 8.3 梁与梁的连接
 - 8.4 梁和柱的连接
 - 8.5 构件与基础的连接
 - 8.6 拱构件的连接
 - 8.7 桁架构件的连接
 - 8.8 构件耐久性构造
 - 9 构件制作与安装
 - 9.1 一般规定
 - 9.2 普通层板胶合木构件组坯
 - 9.3 目测分级和机械分级胶合木构件组坯
 - 9.4 构件制作
 - 9.5 构件连接施工
 - 9.6 构件安装
 - 10 防护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防腐处理
 - 10.3 检查和维护
 - 附录A 胶粘剂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 A.1 剪切试验
 - A.2 浸渍剥离试验
 - A.3 耐久性试验
 - A.4 垂直拉伸试验
 - A.5 木材干缩试验
 - 附录B 胶合木强度和弹性模量特征值
 - 附录C 进口胶合木强度和弹性模量设计值的规定
 - 附录D 根据构件足尺试验确定胶合木强度等级
 - 附录E 曲线形受弯构件径向承载力计算
 - 附录F 构件中紧固件数量的确定与常用紧固件的kg值
 - F.1 构件中紧固件数量的确定
 - F.2 常用紧固件组合作用调整系数kg值
 - 附录G 常用树种木材的全干相对密度
 - 附录H 不同温度与湿度下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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