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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木材
	3.1.1 胶合木构件采用的层板分为普通胶合木层板、目测分级层板和机械分级层板三类。用于制作胶合木的层板厚度不应大于45mm,通常采用20mm~45mm。胶合木构件宜采用同一树种的层板组成。
	3.1.2 普通胶合木层板材质等级为3级,其材质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普通胶合木层板材质等级标准
		
续表3.1.2
		
	
续表3.1.2

		注:1 按本标准选材配料时,尚应注意避免在制成的胶合构件的连接受剪面上有裂缝;
	
		       2 对于有过大缺陷的木材,可截去缺陷部分,经重新接长后按所定级别使用。
		
			3.1.3 目测分级层板材质等级为4级,其材质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当目测分级层板作为对称异等组合的外侧层板或非对称异等组合的抗拉侧层板,以及同等组合的层板时,表3.1.3-1中Ⅰd、Ⅱd和Ⅲd三个等级的层板尚应根据不同的树种级别满足下列规定的性能指标:
		
			    1 对于长度方向无指接的层板,其弹性模量(包括平均值和5%的分位值)应满足表3.1.3-2规定的性能指标;
		
			    2 对于长度方向有指接的层板,其抗弯强度或抗拉强度(包括平均值和5%的分位值)应满足表3.1.3-2规定的性能指标。
		
			表3.1.3-1 目测分级层板材质等级标准
	
		续表3.1.3-1
		
表3.1.3-2 目测分级层板强度和弹性模量的性能指标(N/m㎡)
		
	
表3.1.3-2 目测分级层板强度和弹性模量的性能指标(N/m㎡)

		注:1 层板的抗拉强度,应根据层板的宽度,乘以本规范表3.1.5-2规定的调整系数;
	
		       2 表中树种级别应符合本规范表4.2.2-1的规定。
		
			
	
			3.1.4 机械分级层板分为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和机械应力分级层板。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为9级,其弹性模量平均值应符合表3.1.4-1的规定。机械应力分级层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机械应力分级层板制作胶合木时,机械应力分级层板与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1.4-2的规定。
		
			表3.1.4-1 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弹性模量的性能指标
			
		
			表3.1.4-2 机械应力分级层板与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的对应关系
		
	3.1.5 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当层板为指接层板,且作为对称异等组合的表面和外侧层板、非对称异等组合抗拉侧的表面和外侧层板,以及同等组合的层板时,除满足弹性模量平均值的要求外,其抗弯强度或抗拉强度应满足表3.1.5-1规定的性能指标。
		表3.1.5-1 机械分级层板强度性能指标(N/m㎡)
		
	
		注:表中层板的抗拉强度,应根据层板的宽度,乘以表3.1.5-2规定的调整系数。
	
		表3.1.5-2 抗拉强度调整系数

	3.1.6 机械应力分级层板的弹性模量可根据本规范表3.1.4-2的对应关系,采用等级相对应的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的弹性模量。机械应力分级层板作为对称异等组合的表面和外侧层板、非对称异等组合抗拉侧的表面和外侧层板,以及同等组合的层板时,除满足弹性模量平均值的要求外,其抗弯强度或抗拉强度应满足本规范表3.1.5-1规定的性能指标。
	3.1.7 各等级的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除满足相应等级的性能指标外,尚应符合表3.1.7规定的机械分级层板的目测材质标准。
	表3.1.7 机械分级层板的目测材质标准
	

	3.1.8 胶合木构件制作时,层板在胶合前含水率不应大于15%,且相邻层板间含水率相差不应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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