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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10.8.1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的电缆竖井、电梯机房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10.8.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炮规》的规定,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符合《射流标》的规定。
10.8.3 设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场所可不设置泄压口。
10.8.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开式全淹没系统时,一套泵组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每个防护区的体积不大于3000m³;同一楼层的多个相邻房间当储存方式、储存物品的类型和火灾荷载相近时,可将各房间视为同一防护区内的防护分区,但各防护分区的总体积不大于3000m³;每个防护分区设分区控制阀箱,每个防护区设常开阀,分区控制阀前的管网应环状布置,并设置2路消防供水。
10.8.5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防火阀前的排烟道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设计应执行《建规》相关要求。
10.8.6 《气规》第6.0.6条:“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本条的“管网”指气体灭火的管网,“金属箱体”指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的箱体。
10.8.7 气体灭火系统的泄压口不应开设在防火墙上,也不应开向疏散楼梯间,可设在防护区的其它防火隔墙上。
	 
      
10.8.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炮规》的规定,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符合《射流标》的规定。
10.8.3 设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场所可不设置泄压口。
10.8.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开式全淹没系统时,一套泵组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每个防护区的体积不大于3000m³;同一楼层的多个相邻房间当储存方式、储存物品的类型和火灾荷载相近时,可将各房间视为同一防护区内的防护分区,但各防护分区的总体积不大于3000m³;每个防护分区设分区控制阀箱,每个防护区设常开阀,分区控制阀前的管网应环状布置,并设置2路消防供水。
10.8.5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防火阀前的排烟道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设计应执行《建规》相关要求。
10.8.6 《气规》第6.0.6条:“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本条的“管网”指气体灭火的管网,“金属箱体”指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的箱体。
10.8.7 气体灭火系统的泄压口不应开设在防火墙上,也不应开向疏散楼梯间,可设在防护区的其它防火隔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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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
 - 3 技术审查控制要求
 - 3.1 申报材料及审查流程
 - 3.2 建筑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3 结构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4 给排水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5 电气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6 暖通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7 审查表格
 - 4 通用性问题说明
 - 4.1 建筑分类与定性
 - 4.2 建筑高度
 - 4.3 楼梯
 - 4.4 其他术语
 - 5 总平面布局
 - 5.1 消防车道
 - 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5.3 防火间距
 - 5.4 消防救援口
 - 6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 6.1 防火分区
 - 6.2 平面布置
 - 7 安全疏散和避难
 - 7.1 安全出口
 - 7.2 疏散距离
 - 7.3 疏散宽度
 - 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 7.6 下沉式广场
 - 8 建筑构件和构造
 - 8.1 防火卷帘
 - 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 8.3 外墙保温
 - 8.4 消防电梯
 - 8.5 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 9 结构
 - 9.1 构件耐火极限
 - 9.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 9.3 钢结构、组合结构
 - 9.4 木结构
 - 9.5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他
 - 10 给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消防用水量
 - 10.3 消防水源
 - 10.4 供水设施
 - 10.5 给水形式
 - 10.6 消火栓系统
 - 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 10.9 管网
 - 10.10 消防排水
 - 10.11 控制与操作
 - 10.12 建筑灭火器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11.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11.5 其它相关系统
 - 12 暖通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防烟系统
 - 12.3 排烟系统
 - 12.4 其他
 - 13 特殊建筑和场所
 - 14 厂房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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