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1 构件耐火极限
9.1.1 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9.1.2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建规》的相关规定。对于4层和5层木结构住宅和办公建筑,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26的规定确定。
9.1.3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梁等承重结构上,支承防火墙的梁等承重结构及与其有支承关系的梁(柱)、防火墙顶部相连的梁等承重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9.1.4 钢结构构件中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
      
9.1.2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建规》的相关规定。对于4层和5层木结构住宅和办公建筑,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26的规定确定。
9.1.3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梁等承重结构上,支承防火墙的梁等承重结构及与其有支承关系的梁(柱)、防火墙顶部相连的梁等承重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9.1.4 钢结构构件中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9 结构
 - 下一节:9.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
 - 3 技术审查控制要求
 - 3.1 申报材料及审查流程
 - 3.2 建筑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3 结构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4 给排水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5 电气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6 暖通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7 审查表格
 - 4 通用性问题说明
 - 4.1 建筑分类与定性
 - 4.2 建筑高度
 - 4.3 楼梯
 - 4.4 其他术语
 - 5 总平面布局
 - 5.1 消防车道
 - 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5.3 防火间距
 - 5.4 消防救援口
 - 6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 6.1 防火分区
 - 6.2 平面布置
 - 7 安全疏散和避难
 - 7.1 安全出口
 - 7.2 疏散距离
 - 7.3 疏散宽度
 - 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 7.6 下沉式广场
 - 8 建筑构件和构造
 - 8.1 防火卷帘
 - 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 8.3 外墙保温
 - 8.4 消防电梯
 - 8.5 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 9 结构
 - 9.1 构件耐火极限
 - 9.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 9.3 钢结构、组合结构
 - 9.4 木结构
 - 9.5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他
 - 10 给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消防用水量
 - 10.3 消防水源
 - 10.4 供水设施
 - 10.5 给水形式
 - 10.6 消火栓系统
 - 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 10.9 管网
 - 10.10 消防排水
 - 10.11 控制与操作
 - 10.12 建筑灭火器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11.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11.5 其它相关系统
 - 12 暖通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防烟系统
 - 12.3 排烟系统
 - 12.4 其他
 - 13 特殊建筑和场所
 - 14 厂房和仓库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