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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疏散距离
	7.2.1 “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如下:
1 当 a≤b≤c 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2a+b+c≤2X,X为《建规》表5.5.17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a+b≤Y,Y为《建规》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当 a>b 时(b为b、c之间较小值),需满足a+b≤Y,Y为《建规》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1 当 a≤b≤c 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2a+b+c≤2X,X为《建规》表5.5.17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a+b≤Y,Y为《建规》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 当 a>b 时(b为b、c之间较小值),需满足a+b≤Y,Y为《建规》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附图7.2.1 丁字型走道疏散距离
	7.2.2 设置在地下室的非机动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划分停车区域时应按实际疏散路径计算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7.5m,否则应按《建规》第5.5.17条规定的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计算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7.5m。
7.2.3 地下非机动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符合人员疏散条件并作为安全出口时,与自行车库之间应设常开乙级防火门。
7.2.4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除外)每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当埋深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按照《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高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2 当埋深不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小于3层时,可以按照《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3 当为商店营业厅及其他开敞大空间场所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
7.2.5 当地下车库无严重影响疏散通行的墙体、永久固定设施等障碍物时,最远疏散距离的计算可按直线距离计算。
7.2.6 建筑首层的安全出口需通过架空层至室外时,架空层应仅作为景观、通行使用,且安全出口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15m。住宅建筑首层的安全出口设置在架空层且架空层内有其他使用功能时,安全出口通过架空层连至室外的路径与其他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7.2.7 当首层疏散至室外空间处是具有三面围护墙体且有顶盖的通道时,除首层疏散门外,通道内不应开设任何门窗洞口,通道内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通道的长度、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通道净高≤6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6.0m。
2 当6m<通道净高≤10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净高的1.5倍。
3 当通道净高>10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净高的2.0倍,且宽度不应小于3m。
	 
      
7.2.3 地下非机动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符合人员疏散条件并作为安全出口时,与自行车库之间应设常开乙级防火门。
7.2.4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除外)每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当埋深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按照《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高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2 当埋深不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小于3层时,可以按照《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3 当为商店营业厅及其他开敞大空间场所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
7.2.5 当地下车库无严重影响疏散通行的墙体、永久固定设施等障碍物时,最远疏散距离的计算可按直线距离计算。
7.2.6 建筑首层的安全出口需通过架空层至室外时,架空层应仅作为景观、通行使用,且安全出口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15m。住宅建筑首层的安全出口设置在架空层且架空层内有其他使用功能时,安全出口通过架空层连至室外的路径与其他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7.2.7 当首层疏散至室外空间处是具有三面围护墙体且有顶盖的通道时,除首层疏散门外,通道内不应开设任何门窗洞口,通道内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通道的长度、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通道净高≤6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6.0m。
2 当6m<通道净高≤10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净高的1.5倍。
3 当通道净高>10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净高的2.0倍,且宽度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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