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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7.5.1 根据《建规》第5.5.3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住宅建筑中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要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个面位于建筑的消防救援场地范围内。该避难层的其他要求还应符合《建规》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规定。
7.5.2 除避难层、避难区以及设备用房之外,不允许设置避难层同层进入的功能用房或住宅,若设功能用房或跃层住宅,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图5.5.31执行。
7.5.3 非避难区使用的水平设备管线不应穿越避难区,若不可避免,管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板)与避难区进行分隔,隔墙(板)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7.5.2 除避难层、避难区以及设备用房之外,不允许设置避难层同层进入的功能用房或住宅,若设功能用房或跃层住宅,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图5.5.31执行。
7.5.3 非避难区使用的水平设备管线不应穿越避难区,若不可避免,管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板)与避难区进行分隔,隔墙(板)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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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
 - 3 技术审查控制要求
 - 3.1 申报材料及审查流程
 - 3.2 建筑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3 结构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4 给排水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5 电气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6 暖通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7 审查表格
 - 4 通用性问题说明
 - 4.1 建筑分类与定性
 - 4.2 建筑高度
 - 4.3 楼梯
 - 4.4 其他术语
 - 5 总平面布局
 - 5.1 消防车道
 - 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5.3 防火间距
 - 5.4 消防救援口
 - 6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 6.1 防火分区
 - 6.2 平面布置
 - 7 安全疏散和避难
 - 7.1 安全出口
 - 7.2 疏散距离
 - 7.3 疏散宽度
 - 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 7.6 下沉式广场
 - 8 建筑构件和构造
 - 8.1 防火卷帘
 - 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 8.3 外墙保温
 - 8.4 消防电梯
 - 8.5 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 9 结构
 - 9.1 构件耐火极限
 - 9.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 9.3 钢结构、组合结构
 - 9.4 木结构
 - 9.5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他
 - 10 给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消防用水量
 - 10.3 消防水源
 - 10.4 供水设施
 - 10.5 给水形式
 - 10.6 消火栓系统
 - 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 10.9 管网
 - 10.10 消防排水
 - 10.11 控制与操作
 - 10.12 建筑灭火器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11.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11.5 其它相关系统
 - 12 暖通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防烟系统
 - 12.3 排烟系统
 - 12.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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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厂房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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