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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废弃物的利用
5.9.1 水泥工厂可利用的废弃物应分为作为替代原料的废弃物、作为替代燃料的可燃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置的废弃物。三种废弃物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为替代原料的废弃物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化钙(CaO)、二氧化硅(SiO2)、三氧化二铝(Al2O3)、三氧化二铁(Fe2O3)等有益组分的灼烧基含量总和宜达到80%以上;
2)氧化钾(K2O)、氧化钠(Na2O)、三氧化硫(SO3)、氯离子(Cl-)等有害成分的含量应满足水泥熟料生产线控制要求。
2 作为替代燃料的可燃废弃物组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实物基的热值宜大于11MJ/kg;
2) 灰分含量宜小于50%;
3) 水分含量宜小于30%。
3 无法满足上述两款要求的废弃物应视为无害化处置的废弃物。
5.9.2 废弃物的利用应满足水泥产品的质量要求。
5.9.3 水泥窑可处置废弃物的特性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 5095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的有关规定。
    
      
1 作为替代原料的废弃物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化钙(CaO)、二氧化硅(SiO2)、三氧化二铝(Al2O3)、三氧化二铁(Fe2O3)等有益组分的灼烧基含量总和宜达到80%以上;
2)氧化钾(K2O)、氧化钠(Na2O)、三氧化硫(SO3)、氯离子(Cl-)等有害成分的含量应满足水泥熟料生产线控制要求。
2 作为替代燃料的可燃废弃物组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实物基的热值宜大于11MJ/kg;
2) 灰分含量宜小于50%;
3) 水分含量宜小于30%。
3 无法满足上述两款要求的废弃物应视为无害化处置的废弃物。
5.9.2 废弃物的利用应满足水泥产品的质量要求。
5.9.3 水泥窑可处置废弃物的特性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 5095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9.1 利用工业自身副产品和废弃物作资源,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是水泥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途径之一。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2010附录A中已列出了可处置工业废物的名单,本规范不再列举。水泥工厂可利用的污泥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工业污泥、河道清淤污泥等一般固体废弃物,也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污泥类危险废物。
5.9.2 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时,进入产品中的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中的规定核算废弃物的投加值。除此之外,要特别注意过量或不适当的废弃物处置对水泥熟料生产过程的影响,会造成f-CaO升高、强度下降等问题。
5.9.2 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时,进入产品中的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中的规定核算废弃物的投加值。除此之外,要特别注意过量或不适当的废弃物处置对水泥熟料生产过程的影响,会造成f-CaO升高、强度下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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