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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节水设计
10.6.1 给水系统宜分别采用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和生活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或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合并。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应低于85%。冷却水系统宜采用压力回流循环给水系统。
10.6.2 生产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设置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设施。
10.6.3 污水宜经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
10.6.4 生产补水水源采用的城镇再生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有关规定。地表水和地下水缺乏时,可将雨水作为补充水源。
10.6.5 设备选型应采用国家推荐的节水型产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的有关规定。
    
      
10.6.2 生产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设置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设施。
10.6.3 污水宜经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
10.6.4 生产补水水源采用的城镇再生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有关规定。地表水和地下水缺乏时,可将雨水作为补充水源。
10.6.5 设备选型应采用国家推荐的节水型产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6.1 本条规定制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执行国家关于节约用水的规定,同时减少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国内近几年投产的水泥工厂冷却水的重复率都在85%以上,有的达到95%。生产直流耗水如窑尾管道(增湿塔)喷水由生产循环给水系统供给,可以减少系统的排污水量,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减少用水损耗。
10.6.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的,目的是加强循环水处理的设计要求,提高水质,满足回用要求。
10.6.3 水泥工厂宜做到污水经处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有关规定后作为中水回用,以实现污水的零排放或少排放。
10.6.4 随着再生水、雨水的设计应用技术日趋成熟,再生水、雨水设计规范也已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项目业主对于再生水、雨水的设计应用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
10.6.5 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涉及六大类产品:灌溉设备、生活节水型用水器具、节水型冷却塔及塔芯部件、塑料输水管材与管件、管道控制部件、量水设备,在设计中应注意合理选型。
10.6.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的,目的是加强循环水处理的设计要求,提高水质,满足回用要求。
10.6.3 水泥工厂宜做到污水经处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有关规定后作为中水回用,以实现污水的零排放或少排放。
10.6.4 随着再生水、雨水的设计应用技术日趋成熟,再生水、雨水设计规范也已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项目业主对于再生水、雨水的设计应用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
10.6.5 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涉及六大类产品:灌溉设备、生活节水型用水器具、节水型冷却塔及塔芯部件、塑料输水管材与管件、管道控制部件、量水设备,在设计中应注意合理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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