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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电气设备安全
14.5.1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并应采取隔离防护和防止误操作的措施。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4.5.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1个是通向本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14.5.3 变配电室、中央控制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4.5.4 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时,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排水设施。
14.5.5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4.5.6 胶带输送机、链斗式输送机、槽式输送机等输送设备,在输送机人行道全线应设置紧急停机用拉绳开关。当输送机两侧设有人行道时,应在机架的两侧同时设置,每30m范围内宜设置1个紧急拉绳开关。斗式提升机的头部、尾部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14.5.7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发电机室、车间控制室、中央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4.5.8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 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3 潮湿地区应选用防水型照明器材;
4 含有大量粉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14.5.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1个是通向本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14.5.3 变配电室、中央控制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4.5.4 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时,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排水设施。
14.5.5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4.5.6 胶带输送机、链斗式输送机、槽式输送机等输送设备,在输送机人行道全线应设置紧急停机用拉绳开关。当输送机两侧设有人行道时,应在机架的两侧同时设置,每30m范围内宜设置1个紧急拉绳开关。斗式提升机的头部、尾部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14.5.7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发电机室、车间控制室、中央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4.5.8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 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3 潮湿地区应选用防水型照明器材;
4 含有大量粉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条文说明
    14.5.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中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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