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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耐久性能的评定应包括结构工程、地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屋面防水、装修工程、管线工程、设备工程、门窗、外墙保温9个评定项目,满分为100分。
	8.1.2 住宅耐久性能的评定指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条文说明
    
	8.1.1 本条规定了申报性能评定住宅的耐久性评定项目和满分分数。
	8.1.2 住宅耐久性能各分项的评定一般包括:设计要求、材料质量与性能、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设计工作年限是住宅耐久性能评定的重要指标,本标准提出的有关设计工作年限是根据有关规范和调查统计数据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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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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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基本规定
 - 4 适用性能
 - 4.1 一般规定
 - 4.2 单元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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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 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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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 设备设施
 - 4.7 室内无障碍设施与适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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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一般规定
 - 5.2 用地与规划
 - 5.3 建筑造型
 - 5.4 绿地与活动场地
 - 5.5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
 - 5.6 水体与排水系统
 - 5.7 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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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经济性能
 -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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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安全性能
 - 7.1 一般规定
 - 7.2 结构承载能力
 - 7.3 建筑防火
 - 7.4 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
 - 7.5 日常安全防范措施
 - 7.6 室内污染物控制
 - 8 耐久性能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工程
 - 8.3 地下防水工程
 - 8.4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 8.5 屋面防水
 - 8.6 装修工程
 - 8.7 管线工程
 - 8.8 设备工程
 - 8.9 门窗
 - 8.10 外墙保温
 - 附录A 住宅性能初评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B 住宅性能中期检查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C 住宅性能终评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D 住宅适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E 住宅环境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F 住宅经济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G 住宅安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H 住宅耐久性能评定指标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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