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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性能评定工作应由评审机构组织接受过住宅性能评定工作培训、熟悉本标准,并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的专家进行。评审工作应采取回避制度。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机构应将评审结果提交相应的住宅性能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3.0.2 住宅性能评定应以单栋住宅或住区为对象。评定单栋住宅,凡涉及所处公共环境的指标,应以对该公共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0.3 住宅性能评定工作应按初评、中期检查、终评三个环节进行。初评应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中期检查应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进行,终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
	3.0.4 初评应审查项目的适用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3项性能;中期检查和终评应审查项目的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5项性能。评定每项性能专家人数宜为1人~3人。
	3.0.5 住宅性能初评,应审查项目规划、住宅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以及新技术和新材料应用情况等,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6 住宅性能中期检查,应检查初评意见的执行情况、建材和部品的质量,以及工程施工质量等。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0.7 住宅性能终评,应检查初评和中期检查意见的执行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新技术和新材料的最终应用情况等。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3.0.8 本标准附录中,评定指标的分值设定为:适用性能和环境性能满分各为250分,经济性能和安全性能满分各为200分,耐久性能满分为100分,总计满分1000分。各性能的最终得分,为本组专家评分的平均值。
	3.0.9 住宅综合性能等级应按以下方法进行评定:
	    1 通过住宅性能评定的住宅称为A级住宅。A级住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含有“☆”的子项全部得分;
	    2)适用性能和环境性能得分不低于150分,经济性能和安全性能得分不低于120分,耐久性能得分不低于60分。
	    2 A级住宅按照得分由低到高划分为1A、2A、3A三个等级,不同等级得分要求应满足表3.0.9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1 住宅性能评定程序和评定专家满足下列要求:
	    1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程序,对照本标准分别打分。
	    2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本人或本单位设计、建造住宅的评审工作。
	3.0.4 住宅性能初评、中期检查和终评所采用的评审方式如下:
	    1 住宅性能的初评一般由评审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的3组专家同时进行。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设计文件和提问质疑等程序,对照本标准分别打分。
	    2 住宅性能的中期检查一般由评审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的5组专家同时进行。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设计文件和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等程序,评价项目是否按照预定的性能等级实施,并提出整改措施。
	    3 住宅性能的终评一般由评审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的5组专家同时进行。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设计文件和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等程序,对照本标准分别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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