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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设备、风管和其他
9.5.1 下列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产生的场所中的设备;
2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9.5.2 送风机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室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门时,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
9.5.3 用于防爆型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9.5.4 输送、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用非绝缘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9.5.5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严禁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9.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9.5.7 排风系统中含有较多油雾的风道应设置不小于0.5%的坡度,并应在风道的最低点和通风机的底部设置排油装置。
9.5.8 送、排风系统的风管上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5.9  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排风管,以及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防火分隔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和含有有害物质的排风系统,其正压段不应穿过其他房间。
	 
		
		9.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为保证安全而制订的。
(1)由于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产生的场所中的设备,以及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的内外空气中均含有这些危险性物质,有火花就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因此,通风机和电动机及调节装置等均应采用防爆型。当上述设备露天布置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2)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车间的送风设备,当布置在有专用送风机的室内时,由于所输送的空气比较清洁,如果在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可避免易燃烧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回窜至送风机室,一般可采用普通型送风设备。
9.5.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输送、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用非绝缘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目的在于避免静电积聚。
9.5.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排除废气中甲、乙类物质的排风系统,有可能在通风机室内泄漏,如果将送风设备同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就有可能将排风设备和风管的漏气吸入送风系统,再次被送入其他车间,因此规定用于甲、乙类物质生产厂房的通风设备、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通风机室内。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但可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局部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因为排出的气体混合物均易燃烧或具有爆炸危险性质,只是浓度不同而已,所以排风设备可以布置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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