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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控制室
5.6.1 工厂宜设置中心控制室,也可根据需要另设分控制室。
5.6.2 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5.6.3 控制室应远离噪声源、振动源和具有电磁干扰的场所,地面振动的幅度和频率及室内的电磁场条件应满足控制系统的要求。
5.6.4 控制室宜采用吊顶及防静电活动地板,活动地板下的基础地面可采用防尘地面,活动地板与基础地面的高度差宜为300mm~600mm。吊顶距地面的净高宜为2.8m~3.3m。
	5.6.5  控制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且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10%。
	 
		
		5.6.1  纺丝热风系统可单独设置控制室或就地控制,动力站、溶剂精制和罐区宜单独设置控制室或就地控制。
5.6.2 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2010中的第5.1.4条规定“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5.6.3  由于纺丝、精制和罐区的流程较长且信号较多,为使电缆敷设得经济合理,一般都在车间辅房内分别设置机柜室,再用通信电缆将信号集成到控制系统中,进行集中监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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